2000多年前的集资方法还在晋宁流行并引出一场官司合法丛友判得3万多元集资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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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0:22 云南日报 | |||||||||
记者昨日获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名村民把钱交给管理者后,却没有分到丛款,法院认为上賨(cóng)是合法的,最终判决管理者支付他30900元賨款。 据了解,王某是晋宁县人,2002年11月,王某与村民李某之妻段某约定,王某、陈某等共20位集资人一同集资(这种民间集资俗称上賨或者上丛,始于秦汉时期)。全体集资
2003年1月,经过轮流使用集资款,王某从段某处取得了第一賨的賨款以及利息32100元,之后,王某一直按约定交给段某賨款2000元,利息100元。去年7月,李某将所收的賨款全部分配賨友陈某等人,却没有分给賨友王某,王某应该享有的賨款30900元李某不给。为此,王某将李某等人告到晋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30900元賨款。 晋宁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和其余賨友十余人相约进行上賨活动,上賨行为属民间互借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行为。王某上了两賨,就应该享有两賨的权利。 据此,于是,晋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人李某赔还王某的賨款309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审理后,维持了晋宁县法院的判决。 柏立诚(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