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将医疗事故受害方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借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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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0:26 红网-三湘都市报 | |||||||||
本报9月13日讯 (记者 黄纯芳) “我真的没有想到,作为医疗事故中的受害者,却被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在省儿童医院陪护儿子的双峰县人民医院职工龚凤辉的心情非常糟糕,不仅因为儿子刚刚出生即因为医疗事故导致双耳听力严重受损,目前已在长沙康复治疗一年多尚难见好转,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作为医疗事故责任方,也就是她所在的工作单位双峰县人民医院一纸诉状将他们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夫妇偿还为孩子治病所借欠款109000元。
省医学会:二级事故,医方主责 据龚凤辉的丈夫贺爱军介绍,2005年1月22日,他妻子在双峰县人民医院产下儿子贺小涛,孩子在出生后第3天出现黄疸,由于医院的失误,错过了治疗时机,造成孩子的病情日益加重。之后,贺小涛经省儿童医院诊断为:脑损伤综合症(中枢性协调障碍、双耳听力障碍、视力低下)等。 2005年10月24日,娄底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此次事故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双峰县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患方负次要责任。 龚凤辉一家对鉴定结果不服,随后向湖南省医学会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今年4月20日,省医学会对此作出鉴定认为,在贺小涛医疗事件中,双峰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即患儿出现黄疸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儿科会诊仅进行肉眼观察,而未及时进行黄疸指数等相关实验室检查,未能及时查明黄疸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患儿目前损害后果为胆红素脑病后遗症,其最突出的损害表现为双耳听力严重受损,与医方上述医疗过错有主要因果关系。 该医学会鉴定认为,该医疗事件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受害者:医院做法让人心寒 龚凤辉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为了抢救孩子,夫妻俩四处筹钱,目前已总共花费了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近20万元,其中,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从去年5月份到今年7月份,他们一家以“借款”的形式分十次从医院借出109000元用于贺小涛的治疗。 正当龚凤辉一家为孩子的病情四处奔走、想法救治时,双峰县人民医院做出了一个让龚凤辉一家非常不可理解的举动。今年8月8日,该人民医院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凤辉夫妇偿还所借欠款。“医院的这种做法实在让人心寒。”贺爱军说:“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而且又是这次医疗事故的责任方,反过来把我们告上法庭,先不说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至少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上也说不过去啊。” 医院:借诉讼解决问题 “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尽早处理好这起医疗纠纷。”双峰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铁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院对于这起医疗事故非常重视,并积极配合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同意鉴定意见,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既然作出了结论,就应结案处理。此外,据陈铁汉介绍,龚凤辉所说的花费了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近20万元,实际上提供给医院的医药费用票据仅为12万元,医院已经借给龚凤辉10.9万元,加上医院近2年来发给她的工资福利已达14万元。“提起诉讼是想促进问题尽快解决。”陈铁汉强调。 医院方面认为,医院虽然与龚凤辉之子发生医疗纠纷,但被告方应当通过法律及其他途径予以解决,龚凤辉夫妇只是屡次借款却不配合解决医患纠纷,到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上访,“多次纠缠和威胁医院领导”,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医院方认为“龚凤辉一家目前没有处理此事故的诚意,只是一味地向医院要钱”,因此提起诉讼。 据了解,本案将于9月下旬开庭。 律师:医院此举难以理解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王永贵律师认为,赔偿义务主体起诉赔偿权利人,这种情况很少出现。他认为,从法律角度讲,在本案中,患者家属虽然打的是借条,但实质是医院应该支付的医疗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了医疗事故后,作为责任方的医院有先行支付医药费的义务。 王永贵律师说,从道义上讲,出了医疗事故后,医疗方理应主动拿出医疗费用以保障患者的正常治疗,以使患者的受损度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也减轻患者家属的负担、社会的负担,降低医院的赔偿费用。但本案中作为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医院却背其道而行之,确实让人难以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