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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近在咫尺儿子溺水身亡 窑厂村委会全部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1:1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今年7月,江宁发生了一起男孩溺水致死事件,溺水现场距离当时正在务工的父亲仅50米。“近在咫尺”却痛失儿子后,家长将直接导致孩子溺亡的肇事方——人为形成深度“水坑”的窑厂及其所在地的村委会一并告上法院。

  溺水:孩子失足“坠入水坑”

  7月11日上午9时许,年仅14岁的男孩天天(化名)做完暑假作业后,随父亲张某来到离家不远的一处村委会集体土地上,父亲正和其他村民聊天,天天看见田边有一处高土坡,当即爬上去。顺着土坡向上走,快到坡顶时,天天正准备回头向离他仅数十米远的父亲喊一声,根本没意识到自己身后有一个又深又大的水坑,更不知道他连最后一声“爸爸”都来不及喊,便滑入水坑深处。

  张某在和村里人聊了一会天后,蓦然惊觉随行的儿子不见了,赶紧四下寻找,那时天天刚落下水坑,边挣扎边微弱地呼救,张某连忙找来附近其他村民爬到水坑边上,试图尽快把天天拉上来。

  水坑边缘又滑又陡峭,村民们折腾了好一会儿,最后还是由张某和另两名水性好的村民一起下水,把天天抱出了水坑。由于时间过长,天天来不及被送医院急救,就结束了生命。

  争辩:“水坑”形成谁之责

  张某夫妇痛失爱子后,于事故发生当月即向江宁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称天天当天是在一家窑厂附近玩耍时,掉进了窑厂取土形成的水坑里,又因该水坑边缘陡峭难以施救,造成了天天溺水死亡。窑厂所在地村委会作为土地提供单位,没有对该窑厂的取土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因此要求窑厂和该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费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开庭时,窑厂及村委会踢起了皮球。窑厂认为,2002年12月,村委会确实曾与窑厂签订取土协议,约定由窑厂在村委会集体土地上取土,但到了今年5月4日,该厂已重新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将水坑处的土地使用权交还给了村委会,因此天天溺死在不属于窑厂的水坑内,责任因由其监护人和村委会承担。

  同一被告席上,村委会狠狠“驳斥”窑厂负责人称,“当初你们挖土太深,违反了村里规定,我们在2003年就签订过补充协定,约定取土深度应以原来镇窑厂取土深度为限,不得超过此限度,而且与农户承包土地交界处要留有坡度。可窑厂有没有按照约定做?取土深度不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且形成的水坑边缘还特别陡,村委会多次要求窑厂对水坑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但始终也没执行起来。”在双方就取土深度及水坑边缘设防护等问题上出现分歧后,今年5月4日,村委会与窑厂才再次签协议,收回了土地使用权,窑厂还因超深取土补偿给村委会3万元。

  然而据法院调查,村委会在拿到取土补偿款后,并没有“如自己要求窑厂做的那样”,对危险的水坑设置警示标志等,这才导致后来天天的“不慎”落水。

  法院:原被告都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天天作为未成年人,张某夫妇应履行监护责任,在离父亲仅50米远的水坑边玩耍,张某并未及时子以制止或提醒,导致天天溺水死亡,其父母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窑厂未按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取土约定,深度取土最终形成具有危险性的水坑,虽然其已经在事故发生前,将水坑的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村委会,但造成具有危害性的水坑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并未承担起“防护责任”,对该水坑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最后依据民法通则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訇法解释规定,判决两被告各赔偿原告5.7万余元,并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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