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台"司法院长"被爆A钱 "司法院"否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6:02 台海网

  台海网9月14日讯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台“立委”雷倩、林沧敏14日上午质疑兼具大法官身份的“司法院长”翁岳生明明转任、在位,却提前办理退职,领了大法官退职金还领政务官月退金,根本在A钱!“司法院”上午也提出说明,强调翁院长自从事公职以来,克尽厥责,积极任事,守宪守法,清廉耿介,行事准则,经得起各界检验,绝无A钱一事。

  “司法院”说明指出,所谓退职,自应以“总统”发布免职令为认定依据,翁岳生
自1994年10月2日起任第六届大法官,1999年2月1日经“总统府”第8800020420号录令通知应予免职,并于同日派任“司法院长”,但“院长”仅为大法官会议主席,并非大法官,直到2003年10月1日始再派任大法官并为“司法院长”,所以翁岳生1999年2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并非“大法官”,符合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的规定。

  “司法院”也指出,“司法院”组织法第5条第4项后段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就任的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81条及有关终身职待遇的规定”,翁岳生于2002年7月15日办理退职,经“考试院”核定自1999年2月1日起生效,自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司法院”还指出,“司法官退养金给与办法”第7条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也依法准用,但若是2003年10月1日之后才任大法官,即不适用法律规定,翁岳生是于1999年1月26日免职,当然适用,应于办理政务人员退职同时办理退养,因此翁在2002年7月15日办理大法官退职、支领退养金,并经“铨叙部”核定在案,并无不合。(千寻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