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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0:37 重庆晚报

  本《条例》于2006年7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一部什么样的法规?

  答:《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由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用以规范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凡是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该条例。

  问:为什么要重新制定《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答:2000年12月19日市人大颁布的第一部《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为当时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十五”期间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经营主体多元并存、利益关系复杂交织、新的矛盾不断产生,这些新的问题急待规范解决;另外,随着《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国家对道路运输业的政策及管理措施有较大的调整,因此必须重新制定《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保障我市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共分七章,84条,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其他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其中,对班车客运、包车和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分专节作出规定。

  问:安全是道路运输的生命线,《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答:在《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非常重视对消费者生命财产权益的保护,突出了安全保障制度,体现在:一是在总则的立法宗旨条款中专门加入了关于“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了经营者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也就是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以安全为主但不限于一个方面。通过这个制度,把安全工作与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退出、奖励和惩罚结合起来,与其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把安全要求内化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三是明确了必须办理承运人强制责任险,最大程度减少消费者的风险和损失;四是对于涉及安全的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对于擅自改装车辆或用报废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最高处罚可达10万元。

  问:目前,农村人口在我市仍占大多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发展农村客运有怎样的规定?

  答:为加快农村客运发展,让农民兄弟坐上安全便捷的客运车辆,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也是管理部门的工作目标。《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发展农村客运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目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正在部分区县稳步试点推进该项工作。

  问:目前,租赁车与出租汽车的概念模糊不清,时有利用租赁车载客营运的情况发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此有何新的规定?

  答:《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区分了租赁车和出租汽车的管理原则,分别对两者进行了定义,为打击利用租赁车从事非法运输提供了法律武器,将有效遏制扰乱出租客运市场的行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禁止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提出,要对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售票员、维修工人等的劳动权益进行保障,是如何规定的?有何作用?

  答:《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招(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招(雇)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作用有三点:一是能够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和谐发展;二是推进公司、企业规范化管理,明确驾驶员等从业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稳定;三是加强企业、公司等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

  问:原来在道路运输行业中,企业干好干坏都一样,一旦进入,终身不变。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如何解决市场退出这个问题的?

  答: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是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方面,在道路运输行业,市场通过竞争自发退出机制不畅,市场退出失灵广泛存在,有必要建立强制退出机制。《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强化了这方面的规定,实现了准入、日常管理、退出的有机统一。一是确立了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不合格的,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可撤销经营许可,强制退出,以净化市场;二是规定了开业条件维持义务,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已经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或从业条件的,强制退出,注销其经营权。

  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规定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要成为一名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与其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男性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3.客运车辆驾驶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客运车辆驾驶员近三年以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5.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

  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规定投入营运的出租汽车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在营运时,出租汽车应符合以下要求:1.随车携带车辆营运相关证件;2.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服务监督卡符合规定;3.车身颜色符合规定,并喷印有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识。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非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安装使用标志顶灯、计价器。”

  问: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可以在城市的哪些地点即停即走,上、下乘客?

  答: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可以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及禁停路段的临时停靠点即停即走,上、下乘客。

  问:使用报废车辆或擅自改变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使用报废车辆或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问: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场)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处罚?

  答:《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问: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如何处罚?

  答: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问: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车线路牌的,应当怎样处罚?

  答: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车线路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问: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什么险种?

  答: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旅客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对违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对违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客运车辆线路牌、车辆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问:北碚的出租客运汽车是否可以开启空车标志灯驶入合川经营区域,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开启空车标志灯驶入其他营运区域,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其他营运区域内的载客业务。”

  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交通规费缴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问实施交通监督检查的地点包括哪些地方?

  答:应当重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行为有何具体规定?

  答: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业务事项开展培训业务,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培训。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学员培训记录》格式做好培训记录。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问:车辆营运证上载明的什么内容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一致?

  答:车辆营运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一致。

  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哪些车辆被禁止从事客运经营?

  答:《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经营。

  主城区的城市道路上禁止三轮车、摩托车、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准许三轮车、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

  问:为了保证《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下一步需要制定哪些配套规定?

  答:《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于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的事项仅做了原则性或框架性的规定,下一步要通过制定《重庆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重庆市公交车经营管理办法》、《促进农村客运发展办法》、《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及经营期限核定管理办法》、《旅客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规定》等配套措施加以细化。

  注:要查阅《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请登陆网址:www.cqjt.gov.com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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