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级法院作出“阴阳判决” 同一案号但判决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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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1:40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 同一案号、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但却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两份判决书。记者近日见到了出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阴阳判决”书。 成都市民张定锡近日向记者提供了成都中院出具的两份“(2003)成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法官都是宿波、高波和邱寒,原告都是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德盛支行,被告都是张定锡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成都青港铝型材有限公司。但原告和被告
成都中院后来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对同一案号作出两种判决,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并撤消了1016号民事判决,作出了“抵押合同无效”的再审判决。因此,成都中院表示,他们及时纠正了错误。当地司法界一些人士不同意成都中院的解释。他们认为,判决书的制作有严格要求要经多人之手,层层把关。法官一人是无法独立制作判决书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