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标准支付工资,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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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3:40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9月14日讯(记者 姜欣蔚)今天,我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喜讯”,成为市民热论的焦点。按省政府通知规定,我市10个县(市)区分列最低工资标准的前三类。有市民提出,同一个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咋不一样?工资达不到最低标准咋办?本报记者连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解答。 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介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最终出台,也有一套非常严格的程序。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先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会等部门拟定,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定标准和说明等。方案拟定后需上报劳动保障部批复,并经省政府批准。最低工资标准对外发布后,还需在10日内上报劳动保障部。 据介绍,企业要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不应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困难企业确需按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同意后才能执行。因此,最低工资标准被称为工资发放的“红线”,并受《劳动法》保护。 省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人员可按各市劳动部门确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经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后,除责令企业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外,还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从今年10月1日起,市民如果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