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在别人“地盘”烫伤该由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3:4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9月14日讯(记者 张文祥)今天市民王女士向党报热线反映,8月下旬,她去本市一家保险公司办事,不慎被热水烫伤,导致她10天之内都不能去上班。王女士表示:虽然烫伤是自己失手造成的,但保险公司是不是也该负点责任呢?

  王女士告诉记者,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她到保险公司领奖,公司业务人员为她倒了一杯水。王女士自己不小心碰翻了杯子,热水烫伤了她的大腿,当时就起了水泡。王女士花
了近200元药费,10天内不能上班。“烫伤确实是自己造成的,我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该提醒我是热水啊。”王女士觉得保险公司的做法欠妥。

  为王女士倒水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陈先生则表示,热水烫伤了王女士后,他4次换冷毛巾给王女士敷上,并且将这件事汇报了领导,已经做了应该做的,因此他们没有责任。

  烫伤的责任应该谁来负?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杜迎春律师对记者说,保险公司不属于公共消费场所,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之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必担责,王女士自己应负主要责任。但她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从道义上要求保险公司给予一定补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