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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刺死小偷属于正当防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4:0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谷萍 查洪南 记者 晨迪 实习记者 吴丹)小偷入室行窃被发现,搏斗中,房主郭某失手将小偷刺死,郭某是否有罪?昨日,成都市检察院通报了对该案的处理决定:该小偷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此房主郭某属于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搏斗中 房主刺死小偷

  2005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租住在郫县花园镇一村民家中的廖某,忽然被一阵翻箱倒柜的声音惊醒。他连忙打开房门查看,竟发现饭厅中隐约传来手电筒的微弱光亮,“肯定是小偷!”廖某赶紧退回屋里,并打电话通知住在二楼的房东郭某。听说家里进了小偷,郭某连上衣也来不及穿,急忙往楼下跑去,当他走到一楼厨房时,刚好和小偷碰了个正着,小偷见事情败露,慌忙关掉手电筒,然后挥舞手中的虎口钳向郭某砸了过去。黑暗中,郭某躲避不及,被小偷一钳砸在头上,顿时血流满面,这时小偷又扑上来将郭某按在了地上。情急之下,郭某忽然想起自家铁门旁放着一把用来防贼的刀,他挣扎着将身体挪到两三步外的铁门边,伸手摸到刀把后顺势抽刀,刺向小偷,小偷被刺中倒在了地上。随后,接警的110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小偷送到医院,但小偷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房主属“无限防卫”

  事后,警方以房主郭某防卫过当,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郫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然而,检察院审查后却认为,郭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并于今年5月1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此,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称,当公民面对正在发生的非法暴力侵害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小偷携带大量作案工具,抗拒抓捕并将房主打伤,其行为已从最初的盗窃转化为抢劫,根据《刑法》中“无限防卫”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如果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郭某的行为,正是无限防卫,他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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