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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作出“阴阳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5:00 新京报

  同一原被告同一法官,两判决书结论完全相反

  据新华社电(记者 蒋作平 侯大伟)同一案号、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但却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两份判决书。记者近日见到了出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阴阳判决”书。

  “阴阳判决”又叫“鸳鸯判决”,是社会上对同一案号出现的一真一假两份判决的形象比喻,司法史上比较罕见。

  成都市民张定锡近日提供了成都中院出具的两份“(2003)成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法官都是宿波、高波和邱寒,日期都署着“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原告都是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德盛支行,被告都是张定锡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成都青港铝型材有限公司。但原告和被告所执的判决结论是“抵押成立并有效”;而另一份成都中院专门给金牛区法院供执行的判决书,结论则是“该抵押不成立”。

  成都中院后来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对同一案号作出两种判决,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

  成都中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中院已对高波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取消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处理。同时,撤销了1016号民事判决,作出了“抵押合同无效”的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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