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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无权单独更改孩子姓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7:5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侯荣康记者徐亢美)父母离婚后,一个4岁男孩跟随母亲生活,母亲杨女士擅自给孩子改了姓名,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孩子的生父周某打起了行政官司,要求法院撤销这项姓名变更登记。近日,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监护
人的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姓名的确定,是基于父母的合意,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也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因此,这项姓名变更登记应予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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