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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偷汽车,三盗贼昨被判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8:43 台海网

  台海网9月15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王绮) 三小偷参与盗车24辆,案值高达270多万元。昨日,三个案犯被厦门中院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两人还被处二十万元罚款。

  2005年8月23日凌晨,王兴勇、刘敏伙同“公牛”等人在同安区康浔村盗走一辆丰田佳美小轿车。同年8月28日凌晨,他们又在同安区大同街道古庄村盗走一辆本田雅阁小轿车
。他们的盗车手法并不复杂,通常是先撬开汽车引擎前盖拆掉电瓶线,接着撬开车门,进入车内破坏报警器及电门锁,最后接上电瓶线启动汽车。盗车后,由“公牛”销赃一同予以平分。

  据检察机关调查,2005年8月至11月期间,王兴勇、刘敏、张贤生伙同其他在逃同伙,经预谋后组成较为固定的盗窃汽车团伙,共同策划在厦门市盗窃汽车。按照分工,由“公牛”(目前仍在逃)为主负责组织盗车,并予以销赃、分赃。张贤生则用小轿车运送“公牛”等人到厦门各处盗窃汽车并予以接应;王兴勇、刘敏和“公牛”为主进行撬盗汽车;还有人负责踩点及望风。

  三个月期间,王兴勇参与盗窃汽车24辆,价值人民币2705170元,其中盗窃未遂9起;刘敏参与盗窃汽车23辆,其中盗窃未遂9起;张贤生参与盗窃汽车12辆,价值人民币1395161元,其中盗窃未遂6起。

  2005年11月3日凌晨,张贤生驾车行至马巷高速公路路口时被伏击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随后,王兴勇、刘敏驾驶盗得的商务车经高速路口时,发现有警察设卡,便冲关强行逃脱公安机关拦截,而后将该车丢弃在高速公路上逃逸。经布控,王兴勇、刘敏于当日上午在厦门大桥被公安民警抓获。落网后,王兴勇和刘敏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张贤生则辩解说,他不知道王兴勇、刘敏等人雇他的车到厦门是为了盗车,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王兴勇、刘敏为主撬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贤生明知他人盗窃,开车接运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此,法院判决王兴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刘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贤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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