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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溺毙海中 养老院担责3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8:55 台海网

  台海网9月15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周赞马) 戴小姐将78岁的老母亲委托给养老院照顾,结果母亲竟溺死海中。她和家人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5万元。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养老院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月4日早上8点左右,78岁的夏小毛老人离开了位于厦门何厝的爱心老人养护中心。上午10点左右,老人仍未归,养老院发现老人失踪后,通知老人的女儿戴小姐。10点29分,
戴小姐拨打110报警。随后,公安部门在香山沙场海边发现了溺水的夏小毛,立即通知120赶来抢救,120将夏小毛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夏小毛的子女将养老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养老院及其负责人连带赔偿15万多元。老人的女儿戴小姐说,因为母亲患有老年性痴呆,2005年11月她将母亲托付给厦门爱心老人养护中心养护。戴小姐一次性交给养护中心保证金1500元,每月的养护费为850元。

  戴小姐认为,她母亲之死是养老院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她说,“一个78岁的老人,对厦门人生地不熟,而且患有老年痴呆,竟然在养护中心里面进出自由,外出没有人陪护,这本身就非常危险。”

  但被告厦门爱心老人养护中心认为,夏小毛老人没有老年痴呆,而养护中心又不实行完全封闭管理,在老人身体允许的情况下,让老人根据个人习惯和爱好,可以在院子或周围散步,这并没有违反服务契约的约定。因此,养老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原告主张夏小毛有老年痴呆症,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告仅提供了一个与被告曾产生纠纷的人来证明夏小毛患有老年痴呆症,法院不予采信。夏小毛是成年人,她自行离开养护中心外出溺水身亡,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养护中心应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其家属30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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