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不得擅设垃圾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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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0:20 温州都市报 | |||||||||
案件回放: 8月29日,市行政执法局南浦中队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市区划龙桥路某餐饮店擅自在店堂门口的人行道上设置了一个木制垃圾箱,用于收纳该餐饮店的生活垃圾和剩菜剩饭,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8月31日,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当事人辩解称,他们只是将垃圾暂时存放在固定的垃圾箱里,由清洁工定时清理,并没有随意倾倒
法律释疑: 有关法律规定,城市内的垃圾箱属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新建或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必须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单位生活区和人流密集地区,新建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并且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本案中,当事人安装垃圾箱的整个过程都没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参与,也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密闭式的标准要求,属违章设置。所以,当事人往违章设置的垃圾箱内倾倒垃圾,也就相应地属于乱倾倒行为。詹冬蕾林元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