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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楼下,应该互谅互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1:17 今晚报

  家住某小区的刘先生因房子漏水备受困扰。刘先生住在五楼,北侧卧室屋顶上是六楼住户的露台。刘先生自2003年入住以来,北侧卧室屋顶及墙面就漏水,造成室内潮湿、墙皮发霉,严重影响到居住。开发商曾维修过两次,但均未能完全修复。今年,刘先生再三催促开发商维修,却被告知由于六楼的邻居拒绝施工人员入内而无法维修。六楼的露台已经由开发商在售房时赠给六楼业主,要想维修刘先生的房顶,除非另有专门升降设施,否则就必须穿过六楼住户的客厅。如今遭到六楼住户的“拒绝入内”,刘先生该怎么办呢?

  邻居有义务配合修房

  六楼住户和刘先生一样,从开发商那里购买了商品房所有权,也就是说,六楼的房子包括露台都是六楼住户的私有财产,应享有排他的使用权。那么,六楼住户能否以这一理由拒绝刘先生的修房请求?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徐鸿雁认为,刘先生与其楼上的邻居构成相邻关系。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这种相邻人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不动产相邻关系是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也是对他方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实际生活中,类似于刘先生与其邻居之间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很多。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几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就是说,相邻人在解决相邻关系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纠纷,不能只顾自己利益无视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如果开发商在维修刘先生的房屋时必须进入六楼邻居的客厅,那么六楼的邻居应当予以配合。

  开发商推诿构成违约

  刘先生认为开发商不给修房,可能有六楼的原因,但也不排除开发商故意推诿的可能性。刘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起诉开发商?

  对此,李冬、徐鸿雁认为,如果房屋漏水问题是由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质量所引起的,开发商推诿维修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有维修房屋的义务。如果房屋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买受人自行修复的费用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如果刘先生在保修期内由于开发商拖延修复,而自行修复房屋,那么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相关损失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李冬、徐鸿雁律师同时提醒说,如果因开发商修房给六楼住户造成损失,开发商也应当对六楼住户予以补偿,该邻居还可以就误工费提出补偿要求。

  可同时起诉开发商与邻居

  在开发商存在推诿,且有证据证明六楼有妨碍修房事实的情况下, 刘先生欲提起诉讼。但刘先生可否在诉开发商时一并将六楼邻居列为被告呢?如果列在一起,是否会因存在两种法律关系而不能一并审理呢?

  对于刘先生的这一困惑,河东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胥晓航认为,此案从法律关系上看确实存在两个,其一是刘先生与开发商的合同关系,其二是刘先生与楼上住户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如果这两方都不同意修房,二者在法律上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刘先生可以将两方共同列为被告一并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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