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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判决承认贞操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11:32 青年参考

  4月17日,广东《信息时报》报道了这样一个诉讼:张某与男友同居并怀孕,打算与他结婚时,却发现其已有家室 ,于是以侵犯贞操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审结该案时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男女共享的独立人格权,男 方以欺骗方式侵害女方的贞操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因此应付给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该判决在北京的媒体上得到了积极评价。18日《北京青年报》发表江西检察官杨涛的评论《“贞操权判决”具破冰 意义》。

  所谓“贞操权”并不是一项法律中明确表述的权利。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法律条文的根据。但是,这些年关 于贞操权的官司已经有很多了,不仅当事人主张自己拥有这种权利,许多法律学家也认为,这种公民人格权是客观存在的,希 望立法早日承认。

  但是,一项法律上并无明文的权利,可以通过一个法官的判决确立吗?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性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严格限制作用的,对于罪行的 判决是这样,对于权利的确认恐怕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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