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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儿女溺死水坑 法院判他获偿48万(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9:08 台海网

  孩子父母:隐患太近,无法监护

  江瑞福说,家里经济困难,他让二女儿牵着弟弟去上学,也是希望孩子能够早点学会自立,而且,“工地离学校仅两百米不到,又在放学必经的路上,这么近的隐患,家长确实无法监护到”。

  江瑞福的代理人、厦门信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拥军律师说,江瑞福是残疾人,独自经营一家铁件加工小店,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不可能同其他条件优越的家庭一样每天接送孩子。同时,事发时姐姐已13岁,按民法通则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单独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弟弟虽然不足10岁,但有姐姐陪伴,一起上下课有个照应。再说,学校离家也很近,这种情况下父母没有必要进行接送。可以说,在本案中,孩子的父母已经尽了力所能及的监护责任。

  由于施工方在工地里的坑洞众多,挖的坑洞已废弃又未及时填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工地没有封闭,人员可自由进出,导致两个孩子死在工地的坑洞里。

  许律师认为,施工方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结局

  父母承担两成责任,获赔48万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施工现场就是江瑞福二女儿江淑郡和三儿子江子超死亡的第一现场。因被告的施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两个孩子的死亡是其他原因导致,因此,法院认定,水坑积水是导致两个孩子死亡的根本原因。

  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江瑞福夫妇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充分的监护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20%是较为适宜的。

  二审期间,江瑞福接受了调解,施工方赔偿48万元给江家。这一赔偿额相当于江瑞福索赔金额的一半,这也意味着,江瑞福夫妇最终还是承担了相应的监护责任。

  专家说法

  孩子在独立与危险之间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培养孩子的自立和防止外界的危险,这两者有矛盾,但并不总是处于冲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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