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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儿女溺死水坑 法院判他获偿48万(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9:08 台海网

  孩子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适当的独立是必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危险也不能忽略。家长在培养孩子自立能力时,也要全面考虑到潜在和现实存在的危险,尽到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虽然在理论上,从未成年人出生到成年,父母应该时刻守候在身边,但在实践中,却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如果这种不现实的规定,迫使监护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对未成年人的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那是相当严苛和不公平的,而且,也容易造成对其他责任人的放纵。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监护人已经合理预见到未成年人在脱离监管后可能发生的一般危险,并且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就可以认为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之责。如果监护人没有做到一般监护人都能达到的注意义务或是没有采取合理的监督和保护手段,则认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之责。当然,在特殊危险的情况下,也不能一概归责于监护人。

  在责任划分上,要如何区分父母监护责任与第三方的安全责任?主观上,应考虑双方对存在的危险是否有能力预见,并且是否已经预见;并且在客观上是否采取了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危险的发生。通常,法院正是通过综合考虑这两方面做出责任范围的划分。

  律师说法

  社会有责保护未成年人

  厦门信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拥军律师:未成年人监护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要保障未成年人生存,也要促进下一代和社会的发展。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要防止他们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受到侵犯,更重要的是,要把一个未成年人培养成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因此,除了防止他们受到不法侵害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他们的独立性创造性。

  监护太过,孩子可能失去独立能力,不利于以后的成长;如果监护不周,又怕孩子发生意外。所以,在法律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父母的监护之责就显得左右为难。

  许拥军强调说,未成年人保护不仅是父母的责任,社会也有责任。作为社会上的相关组织,在未成年人较多的地方 (比如学校周围)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生产经营行为,有责任采取相关预防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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