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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劳务派遣该如何应对

  特约记者/郑巧

  刘巍是北京君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也是著名的法律援助律师,善于代理各类案件,包括劳动纠纷案件、劳动派遣 案件。2009年4月10日,记者就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工)应该如何自我维权对她作了一次采访。

  现实情况与相关立法

  记者:什么是劳务派遣?国家允许劳务派遣的初衷是什么?

  刘律师: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方式,它是指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员工派遣到实际用人单 位工作。由于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中介,其适用法律是《劳动法》。

  这种用工方式20世纪初期最先出现在外资企业,而后扩散到农民工群体,最后又扩散到大学毕业生等更多的人群。 国家允许劳务派遣的初衷是把用人单位从繁琐的劳动人事管理中解脱出来,并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

  记者:国家在劳务派遣方面有哪些立法?这些立法解决了哪些问题?

  刘律师: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5章有11个法条专门对劳务派遣进行限制,并明确了“同工 同酬”、“连带责任”两个新原则。

  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务派遣特别规定”一章中通过5个法条对劳务派遣的用 工形式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规定了劳务派遣必须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等等。

  我认为,在这些法律中,最重要的数“同工同酬”和“连带责任”这两条。因为劳务派遣最根本的问题就在于薪酬的 多寡,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之后,有没有单位来承担责任。

  如何运用法律武器

  记者:劳务派遣最容易出现哪些纠纷?

  刘律师:劳务派遣因存在劳动者、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方,关系错综复杂。劳务派遣常见的纠纷主要有四类:派遣 单位不具有主体资质产生的纠纷,被派遣劳动者追索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引起的纠纷,被派遣劳动者要求“同工 同酬”引起的纠纷,被派遣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引起的纠纷。

  记者:在第一类纠纷中,被派遣劳动者应该追诉哪一方?

  刘律师: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连带责任,发生劳务派遣纠纷,被派遣劳动者一般都会将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共 同列为追诉对象。如果派遣单位不具有主体资质,会产生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争议,执法部门在 处理此类争议时,会认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记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什么,仅仅是补偿(另一方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还是包括了各种补偿和赔偿?

  刘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的 理解就是“一方吃不了,另一方兜着走”,就是要给予被派遣劳动者所有的补偿和赔偿。

  假如派遣单位未替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人单位就要垫付。反过来说,假如 用人单位倒闭或其法定代表人携款出逃,派遣单位也要承担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未尽的义务。

  记者:预防此类纠纷发生,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做什么?

  刘律师:主要还是熟悉法律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多加注意。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以下几点:选好派遣单位,尽量选 信誉好有实力的;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责任必须明确;工资、保险、福利必须明确(法律规定派遣单 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岗位津贴和奖金);违反约定应该怎么处理也必须明确。当然,在履行合同时也要注意与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沟通。

  记者:一旦发生纠纷,被派遣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刘律师:一是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四 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规定,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仲裁。

  记者:被派遣劳动者因“同工不同酬”提起仲裁申请或诉讼,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刘律师:我们知道,民事诉讼中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有些情形下也可以让被主张方(被告)而不 是主张方(原告)举证,这就叫“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之一,就是主张方处于不利的位置,难以收集证 据的诉讼。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 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这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同工不同酬提起仲裁或诉讼,应该由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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