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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曝光男伴”危害了公共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5日14:05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刘义军

  河北保定容城县女子闫德利,在网上被传身患艾滋病,并有279名嫖客,还公布了多名嫖客电话号码。后经证实, 是其前男友假她之名所为,河北容城县警方介入侦查此案。(新京报10月18日)

  显然,闫德利的前男友涉嫌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刑法》同时也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除外。”也就是说,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要由被害人自身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自诉,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才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河北容城县警方介入侦查此案是否师出有名呢?

  此前,大家熟悉的谡山诽谤案,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警察进京抓记者案,灵宝诽谤案,曹县诽谤案,这些案件都是公 民或者记者批评了地方官员,地方官员就派出警察以涉嫌诽谤罪抓捕公民或者记者,检察机关也提起了公诉,有些案件甚至法 院也作出了判决。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涉及普通公民的案件往往认为侵害的是“一般利益”,作为自诉案件处理。而涉及 官员的诽谤案,有些案件即使批评属实,也被司法者当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其实,许多涉及官员的所谓“诽谤案”,上升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高度,因为它并没有引发社会 秩序产生不稳定或者让国家利益蒙受损失,至多是让官员的名誉受到损失,只能由官员自己去法院提起自诉。反之,一些对普 通公民的诽谤案,倒是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为尽管犯罪嫌疑人仅仅是对普通公民进行诽谤,但其结果是 引发了社会的恐慌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应当作为公诉案件。

  “艾滋女曝光男伴”案,应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闫德利的前男友为报复她而发布博文,不仅损害了闫德利的名誉, 而且还损害了279位公民的名誉。因为在博文中不仅披露了这279位公民的电话,而且还称他们是“嫖客”,并暗示他们 曾与身染艾滋病的闫德利发生过性关系,也有可能染上艾滋病。更重要的是,这种诽谤行为还引发了社会上的恐慌心理,这篇 博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数千网友跟帖,痛骂这名叫“闫德利”的女子,并为艾滋女向如此多人传播艾滋病感到恐慌。还有网 友表示,希望能早点把传染的人找到,要不然扩散开了怎么办?希望那些被传染的早点去做检查别逃避。这种诽谤多人并且引 发社会恐慌的行为,应当可以认定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完全可以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烟熏逼供案”拷问刑讯痼疾

  □王威

  把点燃的香烟插入受害人鼻孔,再往其头部套上纸箱,总计耗掉约90支香烟,让受害人连续数小时饱受烟熏之苦, 再辅以打耳光、揪耳朵、敲脑门,用裤腰带吊起受害人单臂致其骨折,此外还将受害人双手反铐,鞋袜脱掉,赤脚着地,不让 吃喝睡觉,让其备受饥寒困苦。这样的刑讯逼供发生在一个年逾六旬的老者身上。安徽定远县六旬老人王希连因为上述种种非 人折磨而惨死,数名警察因此被判刑。(10月8日现代金报)

  “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在我国这个重口供传统的国家,古时司法官吏曾别出心裁创设了种种施刑方法和各种刑 具。而在王希连案中,不仅有殴打、不让睡觉、饥饿等传统方式,还首次出现了烟熏折磨受害人的残忍变态手段,实在是令人 触目惊心。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但对非法取得的口供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用,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 有分歧:一是肯定说,认为只要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且真实可靠,符合实际,就应采信,而不论其来源如何;二是否定说 ,认为证据的采信不仅要以关联性为前提,还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必须是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以合法方法收集。正因为刑诉 法对非法取得供述的排除规则持回避态度,才在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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