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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中躯干被“移花接木”引发肖像权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4日16:16  法制与新闻

  江中帆/文

  图像拼接,在现实的工作、生活中应用广泛。而人物图像处理因受肖像权的限制,“借用”的多为人物的躯干部份。 仅仅是人体躯干部份的影像,并不能反映人物真实的形象,更不具有与他人辨别的特征。然而,却有这么一个较真的人,因自 己照片的躯干部份被他人拼接使用,打了一场离奇的肖像权官司。

  2009年9月2日,一起离奇的肖像权官司,经过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有了答案。鉴于在法律没有 明确规定,又没有先例判决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此案列为该院官方公报案例向全 国推广。

  拼接照片 借用他人躯干影像

  现年75岁的周云龙,原是江苏省江阴市文化局的一名领导干部。周云龙退休后退而不休,时刻关心着江阴市的文化 建设,专注于江阴市的名贤研究。在周云龙积极倡议、筹建下,江阴市于1997年1月创立了一家专司名贤研究的文化研究 机构,周云龙被该机构聘为负责人。

  中国儿童文学巨匠冰心,与江苏省江阴市有着深厚的渊源。冰心的丈夫、著名社会学家、民族学家吴文藻,是江苏省 江阴市人,当年冰心曾随同丈夫在江阴工作、生活过一段时间。正缘于此,宣传冰心便成为江阴市文化建设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

  1999年,为配合江阴市文化名城的宣传,文化研究机构策划出版了《冰心与江阴》一书,该书由周云龙主编。在 该书插图第三页的下图印有冰心与周云龙的“合影”照片。后发现该照片系利用江阴市知名作家孟大川与冰心的合影照片,经 电脑技术将孟大川头部影像移除,躯体部分影像保留,然后将头部影像更换成周云龙的头部影像,形成了周云龙与冰心的“合 影”照片。

  《冰心与江阴》一书出版后,共印刷了2500册,每本定价12元,曾在江阴市新华书店出售过,但销量很小,部 分图书作为文化研究机构及江阴市文化机关赠送礼品,现还有近1000册存放在文化研究机构。

  肖像之争 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现年68岁的孟大川,是江苏省江阴市一名德高望重的作家,现为中国冰心研究会会员、中国散文学会会员。孟大川 创作了大量的文学作品,特别是钟情于儿童文学作品的创作,其创作的长篇儿童小说还荣获过全国儿童文学最高奖项的冰心儿 童图书奖。

  孟大川早年与冰心结识,并成为挚友,因此他有许多与冰心的合影照片。对于孟大川来说,这些照片具有十分重要的 纪念意义和珍藏价值,孟大川将这些照片作为珍品精心保存,并经常拿出来欣赏;对江阴市政府来说,这些珍贵照片则具有巨 大的宣传价值,有助于提升江阴市的文化品位和旅游知名度,江阴市政府也将这些照片作为重要的文史资料予以收藏。

  2008年初的一天,孟大川到朋友家串门,偶然看到了《冰心与江阴》这本书,便信手翻阅,当其发现该书插图第 三页下方的一张标注为周云龙与冰心“合影”的照片时感到似曾相识:这张照片与我和冰心的合影怎么如此相似?孟大川便仔 细端详照片,可是,又看不出任何破绽,更没有任何可以辨别的特征。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孟大川便将这本书借回了家。

  回到家后,孟大川立即将自己收藏的照片取出与书中的照片进行比对,发现照片中除了周云龙的头部影像与自己不同 外,照片中的背景、衣着样式和色彩,以及冰心表情等特征与自己和冰心合影的照片完全相同。

  这时,孟大川确定书中周云龙与冰心的“合影”,其实就是用自己与冰心的合影进行拼接处理而成的。于是,孟大川 便赶到文化研究机构找到了周云龙,要求周云龙对此作出解释。

  面对孟大川的责问,周云龙并没有予以否认,他承认,那张“合影”其实就是将孟大川与冰心合影的照片进行拼接处 理后而成的,并对自己这种不妥的做法,当面向孟大川表示了歉意。

  证实自己的照片被周云龙拼接并被使用的事实后,孟大川对周云龙仅当面道歉的做法并不满意,他要求周云龙立即停 止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周云龙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对于孟大川的要求,周云龙表示不能接受。他提出自己只是借用了孟大川躯干部分的影像,照片中躯干部分的影像具 有普遍性,除知情人外,没有人能通过该躯干影像辨别出孟大川的身体特征,更不能认为书中的照片就是孟大川与冰心的合影 ,因此,照片中躯干部分的影像不能称之为孟大川的肖像。

  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孟大川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8年4月18 日,孟大川一纸民事诉状将周云龙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周云龙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赔礼 道歉;判令周云龙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庭上,孟大川说:“周云龙未经本人许可,也从未告知过本人,擅自将本人与冰心的合影照片中本人的头部剪去, 另行将周云龙的头部照片移接合成为周云龙与冰心的合影。周云龙以营利为目的将合成的照片刊登在周云龙主编的《冰心与江 阴》一书中,以提高该书的知名度。本人认为,周云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本人的照片,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肖 像权。”孟大川同时提出,因周云龙的侵权行为致使自己现在卧病在床的现状。

  周云龙考虑到自己拼接并使用孟大川与冰心合影的行为毕竟不妥,此事给自己以及文化研究机构都带来了很大的负面 影响,因此周云龙表示:“孟大川所称利用孟大川与冰心合影照片电脑合成自己与冰心的合影照片的事实存在,但希望双方能 够达成庭外和解。”另外,周云龙认为,孟大川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在本案审理期间,文化研究机构向法院出具了说明,其中载明:《冰心与江阴》系本院策划出版,今后如再版,不再 使用通过电脑技术合成的周云龙与冰心的合影照片。

  庭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可是,由于双方仍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便决定对此案作出判决。

  孰是孰非 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像是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录像、塑像、绘画等造型技术在客观上形成的作品 ,具有人身特征的物化性、社会影响性和可利用性。肖像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就是面部容貌为中心的面部特征,反映的是肖像 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他人可以通过肖像将肖像权人与其他人进行辨别,如果某作品符合上述条件方可称为肖像。肖像权是公 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除权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本案中,周云龙在主编《冰 心与江阴》一书时,利用电脑技术合成自己与冰心的合影照片,虽然只使用了孟大川与冰心合影照片中孟大川的躯干影像,但 是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宜只局限于五官,人的躯体也应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之列。周云龙使用孟大川的躯干影像行为侵犯了孟 大川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策划出版《冰心与江阴》一书的文化研究机构是否侵犯孟大川肖像权的问题,孟大川 在本案中未主张,文化研究机构也出具说明,今后如再版该书,不再使用通过电脑技术合成的周云龙与冰心的合影照片,故本 案中对该问题不予理涉。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述 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适用。本案中,周云龙侵犯了孟大川的肖像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但其他民事责 任形式的承担,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孟大川主张要求周云龙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 歉、精神损害赔偿。本院认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当建立在侵权人利用权利人的人格权利损害权利人名誉的基础上才可适 用,本案中,周云龙侵犯了孟大川的肖像权,但并未造成孟大川名誉的损害,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形式,故 孟大川要求周云龙承担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孟大川主张的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本院认为,周云龙侵犯孟大川 肖像权,应当赔礼道歉。故对孟大川的该请求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周云龙侵权的程度相当。

  对于孟大川在本案中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主张,法院认为,对受害人精神损害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 ,属于较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确定标准。孟大川认为因周云龙侵权造成了他现在卧病在床,大脑 不受指挥的严重后果,但孟大川的病情与周云龙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 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法院综合上述情节,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2008年11月21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云龙停止使用其利用孟大川与冰心合影照片通过电脑技术合成的其与冰心的合影照片,并在《江阴日报 》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孟大川赔礼道歉;同时判决周云龙赔偿孟大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孟大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则 被法院驳回。

  一审判决后,周云龙不服该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周云龙提出:本人只是利用冰心与孟 大川合影照片中孟大川的部分躯干影像,该躯干影像具有普遍性,他人不能通过该躯干影像辨别出孟大川的身体特征,因而孟 大川的躯干影像不能称为孟大川的肖像。一审判决本人侵犯孟大川的肖像权缺乏事实根据。周云龙还提出,只有以营利为目的 ,擅自使用大众可认知是孟大川肖像的照片,才构成肖像侵权。据此,周云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孟大川的诉讼 请求。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肖像是采用摄影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出来的自然人 的形象,只有自然人自己才能决定对自己肖像的使用。所谓肖像权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对自己形象再现(肖像)的排他性支配 权。作为人格权,肖像权既是民事权利,更是公民基本权利。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1)肖像制作专有权,即通过造型艺 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2)肖像使用专用权,肖像权虽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人的名誉与财产密切相关, 肖像权人可以利用肖像进行营利;(3)肖像利益维护权,即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肖像权 的权能具有两种属性:一种是“消极防御”的“不受侵犯”属性,如制作专有权,公民对自己肖像有维护完整性的权利,有权 禁止他人非法毁损,维护自己的尊严;另一种是“积极作为”的“支配”属性,如使用专用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中华文化传统中,社会公众一般比较重视照片中自身影像的完整性,特别是将头部与躯干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 ,尤其忌讳将已成影像中的头部从躯干上人为地去除。且对于任何普通民众来说,能与中国知名作家冰心合影,都是具有纪念 意义的事件,合影的照片亦具有珍藏价值。本案中,周云龙未经肖像权人孟大川的许可,擅自通过电脑技术将孟大川视为具有 特定价值的照片中的头部影像从其整体影像中分离,破坏了孟大川肖像在该合影照片中的完整性,其行为侵害了孟大川最基本 的肖像完整展现的专有权益,已经构成侵权。

  周云龙上诉认为,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大众可认知是孟大川肖像的照片,才构成肖像侵权的意见,是对法律 的片面理解,法院不予采信。

  2009年9月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起因躯干影像肖像权之争引发的纠纷,随着法院的判决,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该案的判决,给那些随意拼接他人 照片的人们以警示作用,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利用技术手段分割、置换有他人肖像的照片并加以利用的,破坏了他人肖像 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属于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构成肖像侵权行为。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仅仅是人物躯干部份的影像,并不能反映人物真实的形象,更不具有与他人辨别的特征。因此 ,只是人物躯干影像被他人拼接使用后,要想证明该躯干影像为某一特定人的躯干,十分困难,要想成功维权,也不是一件容 易的事情。所以,对于躯干影像被他人拼接使用的,还需要有其他可以辨别的特征,足以证明该躯干部位影像为某人特定的躯 干影像,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

  对于躯干影像肖像权的维权虽说比较困难,但是,还是要提醒那些照片的拼接者,法律的“雷区”最好不要去触及。 因为,照片中的一些特定特征,只有照片权利人知晓。游走在法律边缘,终会有不慎的时候,一旦触及了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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