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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原告胜诉性骚扰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4日16:16  法制与新闻

  邓新建/文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近日判决的一宗性骚扰案,由于该院的判决不仅支持了原告方,且判令被告支付精神 损失赔偿,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有专家认为,认定性骚扰判决精神赔偿在全国这还是首例,在有 关性骚扰法律并不健全的中国,此案在司法实践中是一大突破,并将成为经典案例而影响深远。

  上司多次骚扰愤而提起诉讼

  本刊记者了解到,2009年3月,卢小姐因被其所在公司部门的主管多次性骚扰而向萝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卢小姐在起诉书中称,自己在某公司的品质部门任职。2008年8月,被告横山来到品质部任副部长,成为其上司 。此后的一个月里,横山多次甚至当众对自己动手动脚。由于这样的性骚扰行为造成自己极大的心理伤害和精神压力,以至于 她经常在夜里做噩梦而被惊醒。更让卢小姐无法忍受的是,2008年12月底,公司在某酒店举行忘年会期间,横山又对自 己进行了更加严重的侵扰,强行卡住自己的肚子进行身体接触。当自己拼命反抗并呼喊救命奋力挣脱后,横山又狠狠地抓着自 己的手要拉其到身边,自己当场哀求道:“求求你放开我,救命啊”。受到如此污辱的卢小姐回到家后痛不欲生,整整两天以 泪洗面,其亲人得知此事后都非常愤怒,认为不能再对被告横山的不法行为忍让和姑息。

  卢小姐向任职公司反映了横山的行为,并通过律师向公司及被告进行了交涉,希望通过公司向横山施加压力,让被告 给出有诚意的书面道歉及保证,并对此事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卢小姐的上述行为不仅没有得到公司的重视和获得满意的结果 ,相反,她本人却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卢小姐认为,横山的性骚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规定并对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横山应向自己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而其所供职的公司,没有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来预防和制止发生对妇女的性骚 扰行为亦存在过错。据此,气愤的卢小姐将横山和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并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向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0万元人民币;被告横山就其性骚扰行为向自己书面赔礼道歉。

  两被告辩称:无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2009年年底,萝岗区人民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性骚扰案。

  记者了解到,卢小姐所在的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要求该公司与被告横山连带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人民 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首先,公司自2005年8月就成立了工会,制定了工会章程,明确了工会委员会的基本 任务包括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同时规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接受女职工的 投诉和法律咨询。此外,被告公司也在办公场所的设置布局上充分考虑了制止和预防性骚扰等行为发生的问题。原告的日常办 公场所附近并未设置任何阻挡视线、隐蔽的屏风等,整间办公室是开放式的,员工之间可以看到周围同事的行为举止。因此, 公司已建立了适当的环境、制定了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能够预防和制止员工对妇女的性骚扰。

  其次,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作出了迅速、积极的反应和处理,组织当事双方及公司相关负责人召开情况反映和协 调会,让被告横山在会议上对原告进行了口头道歉,并允许原告1月12日前进行答复。而原告未按照约定的日期进行答复, 直至2009年1月22日一直未返回公司工作,也未办理请假手续,被告公司是基于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其劳 动合同的。

  最后,性骚扰并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侵权行为。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无法对原告实施性骚扰行为。此外,原告没 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被告横山辩称:他在办公室工作期间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原告没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忘年 会上,他也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原告没有受到损害的事实;自己没有侵犯原告人格权的意图,主观上 没有过错;原告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存在其所主张的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且自己的行为不违法,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 果关系。

  法院判决:认定性骚扰但赔偿金不易过高

  近日,萝岗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对卢小姐指控被告横山多次在公司内公开场合对其性骚扰 的诉求,由于证据不明确,法院没有给予支持。而卢小姐就被告在忘年会上的性骚扰行为,由于有公司员工拍下的照片为证, 因此证据确凿,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困扰,致原告受到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横山自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横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此,萝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成为了生效判决。

  宣判后,该案审判长朱江告诉本刊记者,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陈述被告横山在办公场所多次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 但没有提供其他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横山仅承认在工作中存在为不打扰办公室其他同事,有时轻拍原告肩膀以引起 其注意的行为。结合其工作场所公共且开放式,各同事之间的视线并无遮挡的情况,对原告该部分事实陈述,法庭没有予以认 定。关于原告陈述被告横山在公司忘年会上对其实施的性骚扰行为,由于原告提交的照片上清晰显示被告横山有从背后勒住原 告脖颈使其贴近身体、从背后抓住原告手臂揽住原告的行为,该行为确有不当,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困 扰,使其不能继续正常工作,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横山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于法有据,法庭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过高,根据被告横山实施侵害行为的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因此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3000元。

  另外,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所在公司在办公场所的设置布局上充分考虑了制止和预防性骚扰等行为发生的问题。因 此,公司主张其已建立了适当的环境、制定了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员工对妇女的性骚扰,不应对其员工横山的侵权 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专家:将成为国内人格权纠纷经典案例

  记者了解到,我国针对性骚扰案件的立法目前还存在空白,以往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均没有对精神损害部 分判决赔偿。因此,这宗性骚扰案判决后,马上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的判决已经是难得的突破了。”针对不少网友提出的“3000元的精神赔偿是不是太少了 ”的疑问,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耿爽认为,由于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害,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而且我们国家现有 的精神损害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如果当事人没有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则很难获赔。即使是造成一方当事人死亡 的损害案件,法院判决的精神抚慰金也都在10万元以下,而若是身体损害却不构成残疾的精神抚慰金,一般都不会支持。所 以,这次萝岗区人民法院就人格权受侵害判赔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是很大的突破了。

  有专家指出,属于新类型案件的“性骚扰”案件,我国目前在法律适用方面尚存空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上 ,从全国范围来看,性骚扰案件胜诉的情况非常少。此案是全国性骚扰案件中被骚扰方胜诉且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首例,将 成为国内人格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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