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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身家老板醉驾致4人死亡获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4日11:42  法制与新闻

  ——浙江三门原人大代表杨曙忠醉驾案审判纪实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首次将醉驾写入,单设危险驾驶罪。而几个月前,引起 媒体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身兼企业老板和人大代表身份的浙江省三门县居民杨曙忠醉驾案或许为醉驾的单设入罪提供了有 力的实践依据。近日,笔者在天台看守所再次见到头发花白、等待浙江高院终审判决的被告人杨曙忠,试图还原这起引人高度 关注的醉驾案全景,以警示酒驾的司机。

  哲夫/文

  案情回放:喝下半瓶洋酒犯下惊天惨案

  5月27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三门县醉酒驾车撞人案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上午8时45分,现年48岁的杨曙忠,外穿一件看守所的黄马甲被押上被告人席,能容纳100多人的旁听席上座 无虚席。

  庭审中,被告人杨曙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并多次起身面向旁听席,泣不成声地向被害人及其 家属鞠躬谢罪,请求原谅。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曙忠在三门县海游镇方都大酒店宴请他人并大量饮 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A0333的黑色宝马轿车,独自离开酒店。当其驾车行至海游镇平安路“卢毅诊所”门口时,碰撞 了停靠在路旁的车牌号为浙J8295G的柳州五菱小货车左侧尾部,被小货车车主王成建叫停后,下车给其200元赔偿款 。当时,现场围观者赖小马见被告人杨曙忠有明显醉态,劝其不要开车,但被告人杨曙忠不听劝阻,再次驾车行驶,行至人民 路电信局门口时,又碰撞了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浙J1252L的别克轿车的尾部。别克轿车车主叶继吕随即下车与其理 论,被告人杨曙忠却驾车瞬间提速前冲,顶着别克轿车撞击了骑电动自行车的叶惠平,又撞击了周衍昌驾驶的四轮电动车。之 后,被告人杨曙忠继续驾车沿人民路自西向东高速曲线前行,又连续撞击三辆电动自行车、一辆黄包车和车牌号为浙J910 5E的小型面包车,直至撞到路边大树车才停下。被告人杨曙忠的行为,造成被撞车辆的驾乘人员4人死亡、4人轻伤、4人 轻微伤,多部车辆损坏(损失合计人民币16.2万元)。经检验,被告人杨曙忠案发当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mg/m l。

  庭审中,杨曙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在审判长告知杨曙忠依法可以为自己辩护时,他回答说:“我没有什么可辩解,认罪服法。我很后悔,不管法院怎么 判决,我都同意。”

  在被告人最后的陈述中,杨曙忠多次起身,面向旁听席,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鞠躬谢罪,并泣不成声地说:“我首先说 一句,我对不起死者的家属,对不起死者和伤者的家人。今天,我是以罪人身份站在这里面对大家,我感到无地自容,心情无 比的沉痛。因为我一时糊涂的行为,对别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痛苦,将心比心,谁都无法接受。我不想以后他们能够原谅 我,我给大家鞠躬道歉。我接受社会舆论对我的谴责,认罪服法。说句心里话,如果生命能换的话,我多么希望,用我的生命 换取别人的生命。如果可以对我从宽处理的话,我将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回馈社会,把公益事业做好,帮助需要帮助 的人。我以我的经验告诫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生命换来的教训……”

  杨曙忠的辩护人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也对被害方表示了哀悼、慰问、同情。同时,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以 及法律适用,不持异议。在此前提下,辩护人主要结合被告人杨曙忠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仅就量刑问题发表了四点辩护意 见。

  一是从罪名的适用来看,对杨曙忠选择较重罪名定罪的情况下,在量刑上应适当从轻,以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 实际上,对醉酒驾车犯罪行为究竟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存在争议的。在该“指导意见”出台之 前,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 的通知》,酒后驾车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最近以来,虽然也有少数案件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量刑,但是,即便是在该“指导意见”出台以后,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仍然很激烈。有法律专家、学者甚 至提出增设“危险驾驶(醉酒驾驶)罪”加以完善,以使醉酒驾车犯罪行为得以准确定性。之所以出现争议以及提出立法建议 ,是因为按照该“指导意见”并不能完全解决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法律解释的逻辑性问题。在此情况下,国家出于严惩醉酒驾 车犯罪的需要,对类似本案犯罪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定罪,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而言已经体现出了严惩的一面。

  二是从犯罪情节来看,杨曙忠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杨曙忠在主观上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但根据杨曙忠的供述,辩护人认为导致本案的发生也确有一定的客观因素。因为按照被告人杨曙忠的说法,其平时开 车是很小心的,而且连高速公路都没开过,都是驾驶员开的。事发当晚,其之所以开车回家,一方面觉得自己虽然喝了酒,但 并没有醉;另一方面觉得清明节晚上叫驾驶员太麻烦。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因为事发当天正值清明节,扫墓比较辛苦而中午又 没有休息,晚上又是空腹喝酒,加上对洋酒酒性不太了解,结果没有想到后来酒精发作导致醉酒,最终引发本案的发生。从这 一角度来看,本案的发生确实也有一定的客观因素。

  三是从案发后态度来看,杨曙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曙 忠家属根据其意愿,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截至开庭时,杨曙忠家属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 实际履行,已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案发以后,杨曙忠家属除了向被害人所在救治医院承担所有医疗费以外,还于4月6日、 4月8日、4月9日、4月30日先后将共计250万元的赔偿款交付给公安机关用于赔偿被害人。截至开庭时,杨曙忠家属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已经与被害人叶惠平、周正乾、梅爱华(包括杨节同)以及梅晏瑜、周衍昌、叶卓波、叶继吕等人达成调 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并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于其他伤者,不管是被告人杨曙忠还是其家属都一再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与 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其损失。虽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足以弥补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但毕竟在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被告人杨曙忠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诚意,在客观上减轻了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对此,辩护人认为, 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是从一贯表现来看,被告人杨曙忠有社会责任心,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其案前表现来看,被告人杨曙忠本人还是一 个富有爱心、责任心和进取心的人。几年中,被告人杨曙忠共资助39名贫困大学生,同时,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先后捐赠2 00余万元。从2003年至2009年,杨曙忠所经营的公司共上交国税、地税合计5528万元。

  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后果虽然比较严重,但鉴于被告人杨曙忠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较小,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 ,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同时考虑到其之前的优异表现和品格,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公诉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人在第一轮法庭辩论中认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逐项进行了举证 、示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与辩论,充分证明本案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证实 的事实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地反映了本案的事实。

  一是被告人杨曙忠系醉酒驾车。这一点,方都大酒店的员工均证实。被告人当晚曾饮酒;证人赖小马等证实被告人有 明显醉态;被告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0mg/100ml,是醉酒标准的4倍多。

  二是被告人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被告人杨曙忠在平安路“卢毅诊所”门口碰撞了柳州五菱小货车后 ,不顾规劝,继续驾驶车辆,在人民路花坛转盘又碰撞了别克轿车。之后,从20:13左右到20:15,3分钟不到的时 间内,从人民路花坛中国电信门口至南山路口建设银行,短短193米的距离内,高速行进,连续冲撞,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后果特别严重。

  三是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并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被告人具有驾驶资格和多年驾驶经验,且明知酒后驾 车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从监控录像看,被告人在肇事之前车速并不快,交会车时操纵正常,第一次 碰撞时知晓赔付对方200元修理费,第二次追尾时尚知晓并暂停车子,可见其当时并非“无知觉”。

  综上,结合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和危害行为的客观特征,其行为完全符合最高法《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 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所规定的各个要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辩护人提出来的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答辩,公诉人在第二轮发表的公诉词中认为:第一,关于本案的量刑,被 告人杨曙忠是守法经营、热心慈善事业,但是,对于被告人的这些事前的行为依法是不能抵偿事后的犯罪行为;第二,在案发 后,被告人杨曙忠是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但是,赔偿是法定义务,也不是定罪应当考虑的问题;第三,对于法庭最后对 本案的量刑,还在于案件的情节及严重后果,量刑的幅度有法律规定,请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法院一审宣判:杨曙忠被判处无期徒刑

  6月8日,备受关注的“4·5”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三门县醉驾司机杨曙忠,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致人4死8伤,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醉酒驾车案件,属浙江首例被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曙忠在三门县方都大酒店宴请他人并大量饮酒后,驾驶一 辆黑色宝马车连续冲撞,共造成4人死亡、4人轻伤、4人轻微伤及多部车辆损失合计1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经检验,杨曙 忠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mg/ml。

  另查明,本案案发后至庭审前,被告人杨曙忠家属已与所有死者家属和受伤人、车辆受损车主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了 协议,并实际支付了赔偿款,绝大部分死者家属和受伤者出具谅解书表示了对被告人杨曙忠的谅解。

  法院认为,杨曙忠身为县、市两级人大代表和有一定资历的驾驶员,在全国严查酒后驾车的背景下,明知酒后驾车违 法,却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行驶于车辆和人群密集的县城繁华街道,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尤其是在与他人车辆碰撞后 ,不听围观群众的劝阻,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快速连续冲撞,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 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同时,法院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也作出了公正的评判:(1)被告人杨曙忠的行为,符合刑法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已明文规定诸如此类行为应依法以该罪定罪,对被告人如何量刑 ,应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综合确定,辩护人所提的对被告人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认定已体现从严,故在量刑时就应适当从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2)被告人杨曙忠在主观上并不希 望也不追求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与直接故意犯罪确有所区别,且案发后,杨曙忠认罪、悔罪 态度较好,并通过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辩护人就此所提的意见予以采纳。 (3)庭审中,辩护人出示了杨曙忠资助39名贫困大学生和慈善捐款等方面的材料,以证明被告人杨曙忠有爱心和社会责任 心等情况。对于被告人案发前这些热心公益事业的行为,虽说是文明社会所倡导,但是,这些事前行为,与杨曙忠所犯罪行及 定罪量刑没有关联性,亦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一审宣判意见时,杨曙忠眼含泪水,哽咽着说:“我认罪,对判决没有意见,我也不上 诉,要好好改造。”

  虽说杨曙忠在当庭宣判时表示不上诉,但是在上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6月18日,他还是行使了自己的上诉权利, 通过律师向浙江省高院依法提出了上诉。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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