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扫黑除恶首案”返赃:将“黑”来的钱及时物归原主
退返赃款,也得“及时”,不必非得等到案件办结。
文 | 鞠实
据报道,6月15日,有河南“扫黑除恶第一案”之称的“狄治民涉黑团伙案”,第一批涉案赃款返还工作在洛阳市洛宁县董寺村进行。132户村民拿到15.2万元退返赃款,涉及保洁员工资补助、沼气池建设补助资金和危房改造资金三项。
打击黑恶势力后起获赃物,并非新鲜消息。但洛宁当地这次向村民退返赃款,仍引发广泛关注。
这跟该案的标志性意义不无关系:“村官”狄治民成立涉黑组织“十八兄弟会”横行乡里的恶迹,最早是由媒体以《鱼肉百姓令人发指,村民称其为“皇上”:这伙黑恶势力缘何能把持基层政权12年?》为题披露,随后中纪委等介入。
在全国范围内力度最大、范围最广、决心最强的一次打击农村涉黑涉恶势力行动今年初掀起的背景下,这也成了基层扫黑除恶中“教科书式”的标杆案件。
该案的典型性,也令其起获赃物后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做法颇具示范价值。《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在打击黑恶势力专项行动中,对原属于个人、组织法人的合法财物应当返还,恐怕并无异议。难的是,尽快地应返尽返,做到“及时”。
现实中,有些个人合法财物从黑恶势力手中起获后,虽然返还了也是拖延很久,让所有人付出了不该有的代价;甚至有人以案件仍未办结为由阻滞赃款顺利返还,或是根本就不告知相关信息,不全面返还、少返还。
这次,“狄治民涉黑团伙案”仍在公安侦办阶段,就对已查实的财产及时返还受害者,不但凸显了涉事地方除恶务尽的决心,也凸显了当地公检法等在扫黑除恶中切实保护受害人、及时解除其受害状态的善意。这会让民众在扫黑除恶行动中有更多的获得感,避免了“黑恶已除,损失难追”的情况。
“扫黑除恶及时返赃”宜成标准动作——这里面对退赃时效提出的“及时”要求,理应被更多地遵循。
□鞠实(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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