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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摔倒身亡公路局赔16万 这是碰国家的瓷吗?

骑车人摔倒身亡公路局赔16万 这是碰国家的瓷吗?
2018年03月29日 16:32 封面新闻

  原标题:骑车摔倒身亡,公路局赔16万:这是“碰国家的瓷”吗?

  近日,一则判决书引发公众关注。据《大河报》报道,河南省许昌市贺某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家人认为该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遂将该道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3月14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

  在未与任何车辆和行人相撞的情况下,贺某的意外死亡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关,这是贺某家属作为原告的起诉理由,原告在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向法官证实了“安全隐患”确实存在。这一安全隐患与贺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形成了部分“因果联系”,这是支撑法院判决的核心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这16万元的赔偿,暂且可以缓解一下这个悲伤家庭的伤痛。但案后,吸引公众继续关注的是,对于公路的维护、修缮的法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如何来行使和承担。

  说法

  从侵权法角度追究公路局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意义不言而喻。如果从公路管理部门自身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责立场上看待本案,除了经济上赔偿,行政管理上的责任,恐怕也难以逃避。

  依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许昌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许昌辖区内的公路工作,可以决定由许昌市公路局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依法院判决“许昌市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也证实了被告即许昌市公路局是这次意外交通事故中的一个责任方。依据公路法第33条、35条、40条规定,对于辖区公路的建设和修复,许昌市公路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及时修复”,确保“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道路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福祉为目的,有关行政部门直接提供于公众使用,即任何人都有权利使用,但没有权利排他使用的典型公物。公物需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公众安全无碍地使用,这一责任是公路局的法定职责,亦是被告成为本案担责主体的核心依据。因此,除了赔偿,公路部门还须尽快修复案发路段的瑕疵,消除安全隐患,并有责任一一排查辖区内的路段,确保存在类似安全隐患之处全部修复到位。

  这一案例,也提醒了他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具体承担公路行政管理责任的部门:辖区内的公路标线是否均到位、明晰?是否按规定定期养护过?已出现坑洼和凸起的路段,是否都及时修缮?每一份职责,都关系着公众安危,落实法定职责,刻不容缓。

  延伸阅读

  骑车摔倒身亡,公路局赔16万:这是“碰国家的瓷”吗

  文/马进彪(CCTV《谈事说理》栏目评论员)

  贺某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样的诉讼理由看上去很离奇,因为前面的定性表述为“意外交通事故”,而从常规理解上说,既然是交通事故,那么当事方或当事人至少要有两个,而现在当事人只有贺某一方,而再无其他一方,在这情形之下诉讼理由似乎很难成立。

  换言之,贺某的死并没有十分明确的与“交通事故”相对应的另一当事方,而道路的不平整在很多地方都是见怪不怪的现实存在,很少有人因此与诉讼直接联系在一起,更很少见到将道路不平整当成诉讼的根本理由,并将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然而,当地法院却受理了此案,并做出赔偿的判决,这又是为什么呢?

  对此有人说,这是“在碰国家的瓷”,但这样的理解并不对。因为在城市道路建设中,公路管理局就是法定的责任方,它的存在就是为了履行好管理职责,而对于道路的验收标准来说,当然就是法定的判决依据。显然,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这本身就与正常通行的标准不符,而在这种情况下贺某摔倒而亡,公路管理局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如果将之称之为“在碰国家的瓷”显然是弱化了管理部门法定的职责,同时,也是忽视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益。

  在城市道路建设中,每一寸公路都要有明确的责任方,而这就是公路管理局不可推卸的职责。但在现实中,这样的部门并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职责,如果查一下过往的新闻报道就可发现,很多地方在道路建设中都出现过豆腐渣工程。而对于这些不合格的道路,往往也都是从单纯的质量方面问责相关领导,但很少从民事方面涉及赔偿,因而这使人误认为不合格工程的最终结果只能是部门间的问责,而与民事赔偿无关。

  而这次,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身亡,公路局被判赔16万,其实就是对民事权益的一次唤醒,它告诉社会,任何事情从法理上都能找到它的责任根源,在社会组织结构中,根本也不存在没有责任归属的真空地带,除了天灾,就一定是人祸,部门的设定,其实就是职权的赋予,同时也是责任的划定。

  但是在现实中,很少有人直接从民事方面要求赔偿,这使得一些管理部门放松了自己的责任担当,但这种现象并不正常,这意味着一些人的民事利益出现了真空,今天看是贺某摔倒在不平整路上而亡,明天则可能就会是其它的社会成员,只要这种不合格的道理存在,每一个人都不能独善其身。

  而如果一些人非要将之称为“碰国家的瓷”,那其实倒是个好事,因为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尽到责任,是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感受到失责后切肤之痛,而这种“碰国家的瓷”,会让他们产生无以取代的疼痛感,只这样的部门感到了疼痛,所有社会成员的民事权益才能得到舒展。

 来源:中国普法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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