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交警的“合法伤害权”与“淘汰良民定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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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0:16 红网 | |||||||||
日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几位资深干警向记者揭开内幕:我们这里的交警有一条外人难明真相、内部人人皆知的“食物链”———交警明目张胆“吃”司机、公安局原领导肆无忌惮“吃”交警、交警内部逐层“吃”。最近上级开始试图扭转,但谈何容易。(《新京报》2月16日) 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原公安局长王建华贪婪,在于交警大队的冗
“白员”的增多,便会产生如明朝学者候朝宗所说的“淘汰良民定律”——良民身上负担重,但千方百计加入“白员”队伍,减轻负担,将负担转稼给剩下的良民,剩下的良民负担更重,于是更有必要加入“白员”队伍,如此循环,良民或者加入“白员”,或者沦为盗贼,或者死于沟壑,最终逐步地被淘汰。这在灵璧县看得一清二楚,灵璧县要搞钱粉刷公安局大楼、装修刑警大队办公楼,于是局里两次把全县所有警察分成10个组,为了完成任务,大家都在各个路口抢,现在外地车很少从灵璧走了,过境货车可能只有原来的十分之一,大街上基本没有两轮摩托车,大家不敢出来了,但是本地政府车不查、有县委、县政府通行证的不查。这就造成经济越来越凋敝,群众生活越来越困难,相反的是编外人员起来越多,正式干警50多人,而非警员逐渐膨胀到高达近200人,大家加入到交警的队伍中,一方面可以“抢”别人的另一方面是避免了被别人“抢”。 造成灵璧县“白员”的增多、良民被淘汰,其根源就在于灵璧县的交警拥有“合法伤害权”。且看交警大队领导的表现,有的交警向记者反映,大队领导给我们开会下达罚款任务时说,“我不管你们怎么弄,到每个月20日,必须把钱给我弄来,哪怕你去偷、去抢、去借,任务得交齐”。还有一位领导更绝,说“你们下河捞,也得给我捞够这个钱”。是的,交警去偷、去抢都是风险小和成本很低的,而所获得的收益却是巨大的。因为他们头顶着国家执法机关人员的帽子,又拥有无限大的执法自由裁量权,上面还有领导保护着,因此,他们敢于去偷、去抢,去“合法”地伤害百姓。在这种交警拥有“合法伤害权”的背后,就是群众权利的缺失,他们面对交警的“合法伤害”,随意扣车,毫无抵抗之力,只能忍气吞声;他们也无权利去责问交警如此执法合不合理,粉刷公安局大楼、装修刑警大队办公楼有无必要;他们更无权去追问这些为什么养着这么多的编外交警,对这些人如何进行清理。 面对着“白员”不断增多的现象,朱元璋在《明大诰》中规定,今后,各省、府、州、县衙门的官员,必须把应役皂隶的名额张榜公告,让民众知道。并且还规定,今后除榜上有名的外,有人称皂隶、簿书者,老百姓都可以擒拿他们进京,并有重赏。不过,老百姓毕竟能力有限,捉拿“白员”成本太大,这一法律在后来逐渐废除。今天,我们要让这些编外交警不再增多,老百姓不再受到伤害,不能指望老百姓捉拿他们进京,关键要遏制交警的“合法伤害权”。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对于权力边界的设置,只能以另一个权力的存在为逻辑前提。因此,必须首先让群众权利能真正行使起来,让群众可以对交警的行为可以起诉,可以对他们的领导进行罢免;人大、纪检等机关要加强对交警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关键的就是要推行民主,人民当家作主了,决定了交警不能行使“合法伤害权”,也就决定了交警的人员编制不能随意扩张,如此才能避免封建社会无法解决的“白员”不断增多、良民不断被淘汰的痼疾。 (作者:杨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