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有形之手”治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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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8:35 东方网 | |||||||||
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今年广东省有关部门开始对“霸王条款”“亮剑”,针对房地产、汽车销售、旅游、保险业的一些不平等格式合同,将在全省推广“政府版”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具体落实。省工商局人士表示,此举实行之后,预计一批“铁霸王”将得以废除。(3月13日广州日报) 短短一条消息,令人眼睛一亮,颇有扬眉吐气之感。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
消费者奈何不了“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势单力薄,耗不起对簿公堂打官司的时间、金钱、精力;代表委员奈何不了“霸王条款”,因为代表委员有质疑的权力却没有制止的能力;消协也同样奈何不了“霸王条款”,因为消协没有行政权、执法权,而要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又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所谓的点评,也自然只能是“纸上谈兵”,既伤不了“霸王”们的筋,更动不了“霸王”们的骨。既然如此,“霸王条款”还会顾忌什么呢? 要让“霸王”们有所畏惧,就必须赋予消协维权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在民事诉讼法未曾修改之前,公益诉讼制度还未确立的时候,这一点又显然无法实现。在这个格局下,政府部门的干预显然就尤为必要和迫切。事实也早已证明,“有形之手”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前年,中消协等团体一直在讨伐“电话卡过期,余额不退”的“霸王条款”,但对方一直“爱理不理”。直到后来信息产业部出手干预,这一“霸王条款”才得以废除。现在广东省有关部门要对“霸王条款”“亮剑”,不但让人们看到了废除“霸王条款”的希望,更看到了观念上的正本清源:对于“霸王条款”,“有形之手”理应出手干预。倒是该出手时不出手,那才是失职。广东的“有形之手”出手了,愿更多地方都来跟进。 作者:奚旭初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