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看到“闯红灯扣奖金”的积极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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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0:00 红网 | |||||||||
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中的这项政策,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市民的热议。有人认为该举措时“乱下药”,也有人认为是“特效药”。(3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客观地讲,这项正处于设想阶段的举措,既非“乱下药”那么无厘头,也非“特效
但是,面对这样一个有助于遏制交通违法、提高社会整体公德层次的新生事物,我认为,我们有必要优先看到它的警示作用和积极意义,尽可能地给予其必要的呵护和鼓励。 我们都知道,由于长期以来国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一直比较淡漠,不少行人对红绿灯视而不见,由此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可谓触目惊心。据公安部的统计表明: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为此,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杨钧曾痛心疾呼:“全社会都要动起来,要从我做起,出门先想想应该怎么行车走路。”(见1月13日《新华社》)新《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加大了对行人交通违法的整治力度,但收效甚微。拿南京市为例,从3月1日至3月10日,当地交管部门已处罚行人1486起,但行人违法仍然是交管难题。原因何在?一方面,相对于监督机动车违法而言,行人违法更不容易被查,更难执法;另一方面,《交通安全法》规定的20元罚款对违法者起不到根本的威慑作用。 面对这种重症势必要下点猛药。如何下?“闯红灯扣奖金”应该算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行人闯红灯,不仅违法,也违背社会公德。在法律层面上,交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惩处,也可以要求违章者所在单位配合执行;在公德层面上,对红绿灯视而不见,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置之不理,违章者所在的单位也有责任和义务对他们进行相应教育、适当惩处。更何况,此前我们也有对违背公德者予以惩处的先例:譬如刘海洋硫酸泼熊违背公德,清华大学给了他校纪处分;王珏、李跃军虐猫、虐狗,萝北县医院、县广播局分别对他们采取了停职、停发公职、向全社会公开道歉的处理。由此可见,企事业单位配合交通执法、对行人交通违法实行“扣奖金”的做法,于法于理都能行得通。 我相信,有些人敢于无视交通法律,但不敢无视单位的纪律;敢于蔑视警察的处罚;却不敢蔑视同事们的“看法”。就像国家打击卖淫嫖娼一样,罚款你不怕,我通知你家属不信你还不怕。从这个角度讲,在行人违章久治不愈的情况下,让违法行人在单位“露露脸”,接受点教育也未尝不是一个好创意。再说,企事业单位借此机会提高一下单位员工的纪律意识、公德意识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观点撞击: 稿源:红网 作者:刘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