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扣奖金”之错甚于闯红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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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4:51 新京报 | |||||||||||
看了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一项新政策:如果行人有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便由执勤民警将相关的情况反馈给行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扣发奖金并影响评先进的报道(3月16日《中国青年报》)之后,不由得让人一声长叹。
因为这种做法完全把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给混淆了。警察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司法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警察就有权依法对他进行处罚。但公民和他所服务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却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他们之间的契约决定,超出这个契约规定的,则互不承担义务。 南京这项酝酿中的“新政策”,在实质上是要让违反交规的公民所在单位,无论是“学校、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代行司法处罚权了。这个错误的性质之严重,远远要超过“闯红灯”,因为这是让没有资格行使国家权力的“单位”来行使国家权力,属于私相授受,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邬凤英(北京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