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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治理交通是懒汉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1:58 云网

  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中的这项政策,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市民的热议。(据3月16日《中国青年报》)

  面对这样的“闯红灯找单位”的管理模式,我不禁感叹,为什么至今,我们的一些领导者的管理思维,仍然要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制”管理模式的禁锢呢?

  单位对个人权利与道德的约束力量的强大,工作于世纪之交的我已经没有深切的体会了。但是,我相信,对那些在新中国成立后直到改革开放前工作的父辈们来说,“单位制管理”一定会深深烙在他们的记忆深处。因为那样的管理模式,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在特定的年代,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位一体的功能,符合当时的“社会整合”的要求。

  然而,时至今天,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随着流通体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公民流动频繁,生活在一个相对更为自由的生活空间内。这样,由“单位人”过渡为“社会人”,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不可改变和逆转的事实与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那种以行政性、封闭性、单一性为特征的“单位制”管理模式,自然也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和现实的必要。

  取而代之的是,将全社会公共管理纳入法治管理的体系,惟有如此,才符合当下公民权力与权利的顺利实现的要求。事实上,我国《宪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平等:享有相应的权力,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现,都应该是在法制的框架内。而其他的模式,只能也必须让位法制模式,比如“单位模式”或“道德模式”。

  现在回到南京这个“闯红灯找单位”的管理模式上,对交通管理部门来说,法律赋予他们的权责就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民的交通行为进行管理;对职工单位来说,只要职工按照二者的契约关系,完成相应的工作,单位就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劳动法》要求,实现职工拥有的诸如奖金、评比之类的权利。显然,从现代社会法治管理的要求来看,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只能各司其职,这样才会并行不悖,这样,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得明晰的实现和履行。

  由此不难理解,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把对公民进行公共管理的权力之手伸到单位里面去,这只能是一种越权行为,由此造成的是公民权利的受损,是权力对道德的强行干涉;而如果单位因为职工闯红灯就停发其奖金,剥夺其先进评比的资格,这就是以道德为由损害公民权利的实现。这就是“闯红灯找单位”的管理模式的双重悖论。法治社会,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就是,当权利与道德发生冲突时,道德必须让位于权利。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将闯红灯这种不带主观恶意、也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罚过度,甚至将之与个人道德品质挂钩,是不妥当的。我以为,在今天,一些地方的公共管理仍然囿于陈旧的“单位制”管理模式,这本身只能凸显管理者的管理思维的滞后,只能说明这是寄于一种“管理懒政”的思维,也说明这样的管理者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足够的清醒意识。这样的政策规定,只会带来尴尬的“执法陷阱”,还是赶紧打住。

  ■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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