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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监督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1:40 云网

  矿难背后隐藏腐败已从一系列被查处的矿难腐败案件中得到证实。3月16日《新京报》报道,为及时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按照规定要求,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
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等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这个规定剑指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无疑是及时雨,将对遏制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笔者更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宪政意义。从国家的宪政体系来说,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担负有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职责。审判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裁判规范国家行政权的依法行使,而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则通过对国家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性,促进依法行政。

  但是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路径局限于被动地接受群众举报,和行政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种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式实际上是处于一种行政权力自查自纠的自我监督状态,必然难以遏制行政权力滥用的问题。

  现实中,对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与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人相互勾结,或者一级行政机关为了地方利益,为了部门利益,不将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引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职务犯罪行为存在缺少监督的问题。据统计,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罪案就有417件。而行政执法腐败后面流失的经济犯罪案件远远要比我们查处的经济犯罪的情况更加严峻!

  2001年,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对查获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国务院曾经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强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但是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不可能对检察机关如何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作出具体规定。而我国刑事法律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依法监督”实际上还是个空白条文,监督制约仍然没有落到实处。

  因此可以说,检察机关参加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规定,走出了检察机关主动监督行政权力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为今后检察机关介入其他行政部门重大问题的调查提供了监督范本。

  当然,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由于缺少更高层次的法律操作程序支持,仍然还是处于一种监督与被监督者双方之间协商式的、运动式的不规范状态,缺少法制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如规定就使用了“邀请”、“联系”、“配合”等平等主体之间使用的词语,缺少法律刚性。所以,还有待于从立法层次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国家检察监督制度,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预防行政执法腐败行为,杜绝

矿难腐败的发生。

  □唐光诚 (江西 司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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