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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请单位”背后的双重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5:03 浙江在线

  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这项政策,初步设想是,由路面执勤民警对行人路口闯红灯、越线、不走人行横道线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反馈至学校、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这些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教育、考核。

  南京警方的设计,很像一个连环套:行人不听话,总是违规乱穿马路,就得交给“家长”管理。“家长”是谁?是拥有行人工作岗位、奖金发放考核权的单位,由单位出面,对违规行人进行奖金扣除和通报批评的双重惩戒,行人羞愧之余,心疼钱包之余,以后肯定会听话许多。最终,交管部门省却了大量执法成本,单位执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曾经的违规行人也成了遵纪守法的优良公民,似乎一举多得。

  这个存在于执法者脑海中的多赢政策,如果真的付诸实践,却会是一个多输的失败试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诚然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条文,但“交通法”只约定了单位对于员工进行事前的道德规范和法律知识普及,南京警方将其扩展为事后的惩罚机制,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即使警方需要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力合作,希望其成为责任法庭的“陪审团”,也只能基于双方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单位有充分的选择余地———我可以对交通违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默不作声。

  作为法治社会中的组织形态,相信明智的单位领导会选择后一条。法治的精髓在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单位正在逐渐剥离计划经济时代集纳的越权和滥权,政府也通过立法和修法来解除不必要的民权束缚。“结婚不再需要单位证明”就传递着再鲜明不过的信息:凡是属于私权领域的,公权不可越雷池一步;凡是法律所定,公权对私权的规范职责限于某个执法或公共组织,其他执法或公共组织就必须回避。

  显然,在由南京警方主导的“闯红灯请单位”中,行人所在单位被不情愿地推向前台。谁都清楚:单位在这根管理链条中不过是执法成本转移的对象,警方与违规行人的冲突转化为单位与员工的矛盾,单位担负起工作职责之外的员工行为约束,既缺乏足够的权力赋予,又增添了沉重的责任追加。

  在一个民众由“单位人”转型为“社会人”的时代,南京警方试图重新把个人行为与单位约束捆绑在一起,是将松散的个人自主行为重新规约到单位的“套子”中,通过严密的“社会管制合作”外控民众的举动。本来从属于简单的行政执法处理,被扩散成了所有利益相关和非相关者的集体讨伐。

  法律专家已经点出了“闯红灯请单位”的荒谬性: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警察没有权力干涉单位内部奖金发放等问题,而且单位如何发放奖金要根据

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随意为之。“闯红灯请单位”从行人违规变成了执法者和盲从罚款行为的单位双重违法,到时该谁追究谁的违法行为?


作者: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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