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村民打砸工厂中吸取什么教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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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9:52 南方网 | |||||||||
郭松民 福建泉州泉港区100多名村民,日前手持铁棍等工具,冲进当地的“普安制革集控区”,打砸了4家工厂。凡是能砸到的玻璃无一幸免,许多办公家具和汽车被砸坏,两条看门的狼狗也被打死。从照片上看,现场只能用一片狼藉、惨不忍睹来形容。(《海峡都市报》4月11日) 一向被认为是胆小怕事的农民,为什么会采取如此暴烈的行动?原因很简单:集控
村民们大概觉得,与其在被污染的环境中生病而死,还不如拼一下,说不定能寻到一条活路。 必须指出,无论如何,用打砸的方式解决问题,都是严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和舆论的谴责。但政府在这起事件中究竟应该吸取什么教训呢? 其实,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早就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论述过这个问题。他认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无形中会给社会带来各种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就是企业的“外部性”;其中不利的影响,也就是“负外部性”。 显然,泉州出现的这起打砸事件,正是企业的“负外部性”带来的。从报道中看,他们解决的方式是给周边的农民以经济补偿。但现实情况是,外部性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有些社会成本的价值根本就不能按市场价格计算。在泉州发生的这起事件中,一位接受采访的老汉就用质朴的语言说出了其中的道理:“宁愿不要钱,钱和身体健康你说哪个更重要?” 无疑,健康无价。当一件东西没有价格的时候,就不能用市场的方式来对待了,这时就出现了“市场失败”,只能由政府出面来解决。如果政府不能及时而有效地解决,那么被迫承担社会成本的群体,就很可能会自己动手解决。 所以在我看来,政府从这一事件中应该吸取的最重要的一条教训,就是在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时,要时刻牢记这样一条原则:自然人的人权高于法人的权利。不能以权衡经济上的利害得失为理由,放纵企业法人侵害自然人的权利。 我们知道,企业法人也有生存权、人格权、发展权,但是,法人应当在不和自然人的人权相冲突的前提下,谋求生存和发展。皮革公司要生产皮革制品,首先就应当考虑到工厂附近居民的生存环境问题,如果污染问题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案,那么政府就不能允许工厂投产。因为人类发展生产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全体人类的共同幸福,如果发展生产以牺牲自然人的基本人权如健康权、生命权为代价,那么受害者的反抗以及价值观的混乱,最终会产生无法预测的严重后果——就像泉州这次发生的打砸事件那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