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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受辱屈死的幼女须彻查强奸犯的背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2:00 光明网
罗真如

  年仅5岁的女童星星(化名)因为经受不住两颗糖的诱惑而惨遭邻居万益海的强暴,为掩盖罪行,万施暴后将星星按在水井中活活溺死。案件告破后,凶手被抓获归案,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万益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万益海有期徒刑9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宣判后,死者家长以法院量刑过轻,要求法院判处万益海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并到巢湖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在此期间,万益海也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
诉。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省检察院撤回了该抗诉的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万益海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06年4月7日《人民网》)

  花儿尚未开蕾既遭掐枝毒手,一个5岁幼童惨遭强暴并被活活溺死,一句“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量刑时可留有余地”就让残忍的罪犯逃脱一命还一命的法律制裁,不知省检察院和省高院的检察官和法官干什么去了?为了受辱屈死的幼女,该好好查查强奸犯的背景,说不定有什么猫腻。不然,既有损法律尊严,也无法告慰地底下的幼小冤魂。

  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公民只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生命权才能被剥夺,除人民法院外,任何人和单位都无权行使剥夺公民生命权的权利。妇女、儿童更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何况是一个大人对一个年仅5岁、毫无防卫和反抗能力的幼女采取先奸后杀。《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万益海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无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明显属于量刑不当。

  据说,在审查中,省检察院发现该案证据方面有瑕疵,不能形成证据链,并省检察院认为,此案的关键证据即凶手的精斑未找到,该案所有的只是间接证据,为了谨慎起见,法院才没有对万益海判处立即执行。为什么对一个凶残的强奸杀人犯要这么谨慎?而对一位怨死的5岁幼女却那么漠然。事实果真如省检察院所说吗?按照公诉机关的说法,掌握确凿的证据是办案的根本,他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将此案的相关证据收集齐全,并不存在证据不足一说。该案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若说证据不足只能是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证据的认识和理解不同。自愿为该案进行无偿援助的律师也说,巢湖中院的判决书已明确指出找到了关键证据—精斑。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公正,公正必须是绝对的,没有任何回旋余地。因此,有必要彻底调查强奸犯的背景。在一个“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的国度,“权大于法”时有发生,钱能通神也经常耳闻。如果强奸杀人犯万益海身后站着一个或者几个这样的要员,如果万益海的亲朋好友在幕后玩金钱游戏,那么,在冠冕堂皇的借口下,强奸杀人犯就能轻而易举地逃避死刑立即执行的惩处,“大难不死”之后,就会慢慢的以各种借口和理由,由死缓到无期再到有期,法律的尊严就会消失殆尽,屈死幼女的怨魂将永不安宁。提请一切有良知的人们,立即行动起来,发扬寻找“虐猫女”的劲头来彻查强奸杀人犯的背景,让干扰公正执法的背景曝光于世,让做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空头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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