嗑瓜子嗑出十万奖金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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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00:03 红网 | |||||||||
4月20日,四川徽记食品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由其举办的“徽记嗑瓜子吉尼斯挑战赛”重庆赛区比赛正式启动,重庆赛区结束后,西安、北京、云南各分赛区将同步举行比赛。赛区冠军将获得1万元奖金,全国决赛总冠军将获得10万元大奖,企业代为申报吉尼斯世界纪录,并有机会成为企业的形象代言人。此前徽记嗑瓜子大赛成都赛区已经结束,冠军郭玲已赢得1万元的奖金。(《重庆晨报》4月21日报道)
嗑瓜子也能嗑出十万大奖,还能挑战吉尼斯纪录,为企业做形象代言人,这的确是一个提高企业知名度,促进销量快速增长的好创意。但是四川这家瓜子生产企业促销行为却有违法之嫌。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促销活动中奖金的最高限额为5000元,而该公司举办嗑瓜子大赛分赛区冠军的奖金达到1万元,全国总冠军的奖金更高达10万元,这远远超出了法定促销活动奖金的最高限额,按现行法律属于违法促销行为。 不过,在当前层出不穷的企业促销活动中,设定最高奖金额度远远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类似购物送汽车、送住房的促销行为也不一而足。由此,对5000元这一现有法定促销活动奖金上限,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一番。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当年全国的职工年均工资才3236元,5000元在当时相当于大部分人将近两年的工资。当时,企业以此额度来促销,对消费者是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的。由此,当时国家规定5000元的最高上限也是合理的。而时间过去了十多年,2005年的全国职工年均工资已经达到18405元,5000元只相当于现在三个月的工资,如果企业的促销奖金额度不定得高一点,比消费者就不会产生太多诱惑力。此外,现有法律只明确了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等八种促销形式,企业出于促销目的举办的各种名目的比赛、竞猜,也尚未纳入法定促销行为的范畴,企业得以频频钻法律的空子,以超过法定上限的高额奖金进行变相的促销活动。 因此,我建议有关部门根据的工资、物价、消费水平的变化,适当提高企业促销活动的奖金的上限,并扩大企业促销行为的涵盖范围,以促进企业促销活动依法健康的进行。 作者:王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