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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半裸出镜的公益广告并无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5:06 正义网

  星辰在线报道,8日,一幅半裸出镜的公益广告,昂然出现在长沙市区主要公交站台的广告牌上,代言是具有仁爱精神的“粉红丝带”活动。三位女性分别是湖南某电视台当红女主持许静、长沙某电视台当家花旦丹丹(陈丹)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大三学生Lisa。惹人眼球的宣传照加上三位特殊身份的女主角,一时间闹得长沙城里街头巷议,甚嚣尘上。

  开始看这则新闻时,我以为这些女主持是否像日本、俄罗斯的一些电视台进行有伤
风化的裸体主持,但她们不是,她们仅仅是所谓“半裸出镜”做公益广告。这种公益广告而且看起来很有艺术的口味,我以为无可厚非,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值得提倡的。

  在我看来,分析这一事件要从法律、公众的观念与职业道德三个维度进行层层分析,我们才能抽丝剥笋,对这一事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些公益广告并不违反法律。《广告法》规定,广告的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那么,这些人拍摄的公益广告并不含有淫秽的内容,尽管称其为“半裸出镜”,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半裸的程度,并无丝毫露点之处,而且仔细看,还能发现照片中的关键部位在拍摄图片前就有做过处理,她们的神色以圣洁状居多,看上去更像是艺术照。所以,这些广告图片不能称之为淫秽的图片,也不存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嫌疑。因此,在法律上无可挑剔。

  从公众的观念上讲,因为三位女性有二位毕竟是电视台的主持,算得上是公众人物,她们的行为对公众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顾及公众的看法。在我看来,她们拍摄的公益广告,是能为公众所接受的。正如十年前我们不能接受“吊带衫”,但现在都能容忍,这种艺术化的所谓半裸出镜的广告早以为公众所习以为常,不会因为拍摄者是主持而另眼相看,更何况她们还是为公益出发,提醒大家多关爱女性,关注女性健康,就更能为公众所认同。

  从职业道德上讲,作为一个电视台的主持是否可以拍摄这种半裸出镜的广告呢?我以为也没有问题,这种行为并不与她们的职业道德相违背。因为,主持人拍摄这种公益广告,不损害主持这一职业形象,也无损于电视台的形象。所以,某电视台以拍摄这样的照片有损电视台的形象为由让参与拍摄的一位主持人待岗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当然,如果电视台与主持人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能拍摄这样的广告,那是例外。

  所以,无论从那个角度分析,女主持拍摄这种半裸出镜的广告都是无可厚非。一些人反对主要是怀疑她们的动机,但我认为,只要她们的行为以及客观效果并不有害或者有益于公众就行。对这种半裸出镜的广告,我唯一提出异议的是,这种广告是否会对幼儿有不利影响,能否放在特定的场合展出,而不是放在长沙市区主要公交站台的广告牌上,不知读者以为对否?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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