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伯:对色情罪孽的公众敏感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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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2:25 南都周刊 | |||||||||
对于一个靠经营色情网站辛辛苦苦挣了10万元昧心钱的人,我们是否觉得他应该终生待在监狱里? 河伯 社会学研究者 就像KTV里面唱歌的人不都是音乐爱好者一样,网民也不都是追求足不出户知天下的
如果说沟通无限的网络使所有的网民都有可能成为朋友的话,这消息就好像告诉我,一个不太争气的朋友“误入歧途、断送终身”,虽然也是有罪当罚,但是不是就一定万恶不赦,从初闻之下的诧异来看,还是心存疑虑。 这是“以色情产品谋利罪”的里程碑式判决,迄今为止对其他非法谋利罪的最重量刑,其上就只有贩卖毒品军火的量刑了。对此,法律专家有他们的审慎考虑,便有意见说此次判决可否退后一步,为其后的法律实践留下更多回旋余地,换言之,如果非法谋利20万、40万甚至100万,还有足以显示翻倍的量刑标准吗? 而作为一个对法理并无研究的人来说,我倒希望从另外的角度来探讨法制的回旋余地,即公众情感的敏感度,换言之,对于一个靠经营色情网站辛辛苦苦挣了10万元昧心钱的人,我们是否觉得他应该终生待在监狱里? 我们正处于一个法制逐渐代替、超越人治与人情的时代,但我们须知,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道德诉求与情绪感知之上的,如果说我们曾经检讨过“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说法的话,那么,一项法律判决引起了公众诧异的情感体验,我们就必须谨慎对待,而不必等待法理上周密的论证了。终究,法律的终极价值还是公平。 其实略做比较,我们就能发现一些理应令人诧异的部分。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容留妇女卖淫,最高只处以五年徒刑,那么,经营一个真实的色情交易场所谋利(这些谋利很可能还包括暴力与欺诈)而可能得到的惩罚,居然远低于虚拟的色情产品交易,这无论如何都是一种怪异的比照。如果我们用一种不太严肃的说法,那么,“情色六月天”主犯与一个KTV老板所处的行业与谋求的利益都是一样的,只是因为资金实力不足,才动了新经济的脑筋,结果,KTV老板们大多活得不错,而这个追求创新的青年却可能要为一次失足而付出一生的自由。 既然我国并没有将色情服务与色情产品产业化、正规化的意思,那就要在这个“禁止”领域中一视同仁,寻求法律惩处上的“公平”。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认为传播一些色情图片与视频谋利固然龌龊,但远没有KTV与发廊们对社会风化的危害大。实际上即便从学理上看,观看图片或者视频形式的色情产品到底是激发还是宣泄了人的不良情绪,支持或反对的研究都各占一半。 最后,如果公众意识对于一个迷途的青年因为10万元昧心钱而丧失一生的自由(抢劫10万元是什么量刑?)、或者对于路边灯红酒绿的KTV与半遮半掩的发廊洗脚房均表现漠然的话,我们就必须首先对这种漠然表示最由衷的诧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