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车主因安全气囊罢工重伤昏迷 公司称起爆无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4日09:33  法制周报-e法网
车主因安全气囊罢工重伤昏迷公司称起爆无标准
10几近报废的车子安全气囊依然完好。

  ◎《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2009年4月,殷女士依然每天守候在丈夫身边,以泪洗面。2008年12月22日下午2时左右,殷女士的丈夫廖先生驾驶一辆斯柯达轿车从湖南涟源开往娄底,途中发生车祸,廖先生身受重伤昏迷。因质疑安全气囊未弹出,殷女士多次向生产商与经销商反映,但是难以得到满意答复,直到她最近在车展时“展览”丈夫的事故。

  令人诧异的“事故展览”

  4月下旬的长沙烈士公园某大型车展现场,一个不和谐的音符打破了展会的气氛:一位女士手持大型告示牌向路人展示一幅幅令人触目惊心的车祸现场照片,并不停地向路人解释事情原委。原来其丈夫驾驶上海大众斯柯达轿车遭遇车祸,车辆严重损毁,但安全气囊却未弹出,因而导致头部受重创,至今仍昏迷在医院。

  该女士姓殷,此前,她多次奔走于医院与斯柯达4S店之间,也多次与生产商联系,寄希望于店方或者生产商能承担起部分经济责任,未果。

  “我是没有办法了,我也是很要面子的人。为丈夫我已经花了30多万元,但是,斯柯达不愿承担责任,甚至只是派人目测了事故现场,就下结论称未达到安全气囊打开的条件……”说起丈夫的事故,殷女士泪流满面。

  关键时刻安全气囊未弹出

  根据娄底交警队的鉴定结果,廖先生是高速行驶状态下,车辆侧滑失控,在连撞路边五根水泥路桩后翻入路边水渠中。事后,交警部门又委托娄底市一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进行鉴定,该所根据交警提供资料及事故现场勘测作出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报告书》,报告显示,事故车从保险杠左前往后有四处凹陷变形,印证了现场撞断的5根水泥路桩的痕迹,同时根据车辆损毁的系列参数计算得出发生车祸时的时速为130-133公里之间,车辆保险杠与水泥桩碰撞时的正面有效撞击速度为41km/h,车辆外观损毁严重,前保险杠脱落……

  殷女士表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丈夫的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应当高速驾车,也不应当不系安全带,不过身边不少车主朋友多半情况下也是不系安全带,没想到会发生这么残酷的后果。(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是,斯柯达方也应当承担责任,当时那么快的行驶速度撞断五根水泥路桩,安全气囊竟然没有打开,而导致丈夫昏迷不醒的,正是安全气囊应当保护的头部。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公司方面曾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但现场检测时没有使用任何仪器设备。数天后上海大众发给她一个回复函,称:车祸发生时的撞击尚未达到安全气囊打开的条件。事后,记者采访湖南永通斯柯达4S店负责人李利河时,厂家的上述说法也得到确认,称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目测,结合交警队的鉴定报告,将材料提交给了上海大众总部,上海大众总部由此作出了结论。

  “时速133km,车辆被撞得几近报废,上海大众竟然还说是撞击的力度不够,还没达到气囊打开的条件。那我倒想问一问,斯柯达的车子要经受多大的撞击安全气囊才会打开?现在已经开到133km了,车子最快又能开多快?”殷女士将上海大众给她的回复函拿给记者看,情绪激动。

  多次与斯柯达方面交涉未果后,殷女士获悉长沙正在举办车展,斯柯达也有参展,于是有了文首的一幕。

  “标准”争议

  殷女士回忆,公司一开始要求她把车子托运到上海,殷女士因对其说法不满而没有答应。随后向斯柯达方出具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收到鉴定后,3月3日,斯柯达方回复了一封给车主家属的函,在该信函中对正面气囊未充气作出了技术上的解释:

  “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车辆在事故中主要属倾翻,而正面的能量碰撞尚属轻微,属倾翻,还未达到正面气囊打开的条件。因此该车的正面气囊未打开。”他们认为侧面碰撞、后面碰撞、倾翻以及轻微的正面碰撞这四个条件下,正面安全气囊系统不起作用。

  3月20日左右,斯柯达方派了2个人来长沙,与4S店的两名人员一起对车子进行勘查,据殷女士回忆,他们当时只带了一个类似电脑的仪器,没有带任何工具,稍微看了一下以后,说要检测的话需要把方向盘拆开。(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为了保持车子原状,殷女士并没同意。于是他们通过目测,然后给殷女士一个答复,说这只是轻微碰撞,并声称当时并没有到达开安全气囊的程度。

  而根据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所得出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报告书》,车祸时的时速为130-133公里之间,车辆保险杠与水泥桩碰撞时的正面有效撞击速度为41km/h,车辆外观损毁严重,前保险杠脱落,均显示碰撞并不轻微。

  这是否符合汽车安全气囊弹出的条件, 汽车说明书上没有对安全气囊的打开规定具体的数值,并认为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厂家之间有一定的差异。而记者查询其他汽车的说明书,获悉“……以时速25公里以上之速度,正面撞上坚固的墙壁……”为气囊的引爆条件,而“正面有效撞击速度41km/h”已超过16 km/h之多。

  在接到投诉后,《法制周报》记者多次联系斯柯达公司方,均未得到公司方的正面回复。4月19日,斯柯达华南区销售经理卞伟涛赶赴湖南。但是,卞伟涛称仅是作为销售部门负责人过来了解此事,没有获得总部的授权处理此事。4月23日,记者拨通卞伟涛经理的电话,其在电话中称,“会和殷女士联系处理此事”,随后以正在开会,等会后与记者联系为由挂断电话。截至发稿时止,本报并未接到任何来自斯柯达方的回复。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安全气囊 车祸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