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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花费30万元打造儿子成为童星未果

母亲花费30万元打造儿子成为童星未果
法律与生活2009年第11期封面图

  家有童星

  一位母亲不惜花费重金打造儿子成为童星,可这位准童星却始终“默默无闻”,30万元的包装费能否索回?

  长大后的童星,有几人能够继续走着星光大道,又有几人选择了别样人生?

  一位家有童星的母亲认为,小孩子是否从事艺术,应该看其软硬件、从事艺术能否给他们带来快乐,而不是靠小孩参加各式节目获得名与利的收益。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表示,对于绝大多数孩子来说,并不适合走专业化的道路,让孩子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比什么都重要……

  30万童星包装费哪里去了

  本刊记者/胡庆波  通讯员/曹静  乔学慧

  两年前,一位富有的母亲为了将自己的儿子打造成为童星,花费30万元委托一位“贵人”在北京为其子进行包装。

  然而,两年时光飞逝而过,这个孩子不但没有成为童星、演艺路上没有任何成果,还荒废了学业,浪费了青春。

  希望破灭的母亲一怒之下将包装人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30万元并支付利息9990元。

  2009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遭遇“贵人”

  龚成是个人见人爱的男孩,阳光、帅气又开朗,在一片啧啧赞叹中长大的他从小就怀揣着成为小明星的梦想,颇为殷实的家境又为他斑斓的梦想插上了一双轻盈的翅膀。

  2007年2月,龚成15岁那年,终于遇到了人生中“贵人”——郑敏。

  郑敏自称开了个影视公司,还认识很多导演,专门负责包装小孩成为明星,包装费用需要30万元。

  龚成的母亲徐华一直希望孩子在表演方面有所发展,于是,2007年3月14日,她将30万元打到了郑敏的账户上,并与郑敏所在的影视公司签订了《合约书》,让其包装15岁的龚成。

  随后,兴高采烈的龚成离开家乡,租住在北京,等待着梦想一步步实现。

  然而,据徐华后来回忆,这个影视公司根本没有对孩子做过什么,没有履行任何影视经纪义务。郑敏收完钱之后,也没有做任何有意义的事情,没有介绍龚成到有发展前途的影视公司,或者将龚成介绍给有影响力的导演。“收过钱的郑敏带着他(龚成)去打过几次网球,游过几次泳,让他和有个叫杨紫的小演员照过相,可是,这些对于一个十五六岁孩子的发展有意义吗?”

  感觉蹊跷的徐华,从2008年开始不断地打电话催促郑敏,可是,郑敏总是说“过段时间吧”。到了2008年下半年,郑敏便以金融危机为借口,“现在开始金融危机了,更没有什么机会了啊!”

  于是,失去耐心和希望的徐华一纸诉状将郑敏告上了法庭。

  法庭激辩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辩论十分激烈。

  被告郑敏称,2007年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之后,她作为该项目全权负责人,以艺员培养经纪的商业模式,相继对原告儿子龚成进行了武术、芭蕾、网球、游泳等方面的专业培训,送其去北京广播学院进行播音主持专业培养,并于2007年3月送其至北影厂影视学校进行两年期表演培训。现龚成已经拿到毕业证书,并即将拿到正式大专文凭。

  同时,公司对龚成进行了艺员的必要的素质培养和商业包装,从2007年4月公司在中央电视塔内专门为其设立了工作室,为提高龚成的艺术修养专门购买了影音设备和大量影视作品图书和光盘供其观摩学习。聘请了专业摄影师进行艺术摄影,并制成大幅宣传照。

  公司先后委托多位作者创作适合龚成出演的影视剧作,做了很多筹划。最后选定某剧进行拍摄。该剧正式通过广电局备案并取得拍摄许可证,龚成出演男一号。但是在拍摄完成两集后,龚成就失去了联系,致使拍摄工作搁浅,损失50多万元。郑敏还称,公司将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追究徐华和龚成的违约责任。

  郑敏强调其作为北京某影视公司的大股东和总负责人,代公司收原告缴纳的合同款及负责对龚成进行培训,完全是职务行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不当得利。

  为了证明以上说法,郑敏提供了16张龚成在北京期间拍摄的艺术照和1张光盘作为证据。

  原告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徐华认为被告郑敏不具有推荐包装他人进入演艺行业的能力,通过合约书可以证明,如果被告有这些能力,就不用原告与影视公司签订合约书。徐华对于被告所说的30万元是代公司收取的说法也表示不予认可,“这种个人以自己的账号代公司收取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被告说自己是该影视公司的大股东,股东不能代表公司,只有法定代表人才可以代表公司”。

  徐华认为,被告非合约书的当事人,无权向其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被告的辩解只不过是意图掩人耳目,也正是其获取不当得利的手段,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原告徐华的代理人表示,龚成根本没有去北广学习,是对方急了,开始杜撰事实为自己开脱。该律师同时不无遗憾地对记者说,“对于一个准童星来说,别说两年,就是半年也是相当宝贵啊。”

  据悉,经历此次磨砺的龚成童星梦彻底破灭,现已放弃走演艺道路。法庭将择日做出判决。(注: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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