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杭州保姆纵火案当事保姆接受法院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2018年1月5日下午,我院收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兵提交的、由被告人莫焕晶之父莫某某签名的代为委托辩护的相关材料。鉴于此前被告人莫焕晶已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故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合议庭成员赴杭州市看守所,将前述事项告知了被告人莫焕晶,并征询其本人意见。被告人莫焕晶经过考虑后,于1月9日向我院表示,其本人愿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
我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何兵律师。
我院将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2018年1月12日
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情况通报(三)

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情况通报(二)
2017年12月21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中,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不服从法庭指挥,擅自退庭,拒绝继续为莫焕晶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莫焕晶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12月27日,被告人莫焕晶向我院书面提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院依法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莫焕晶提供辩护。12月29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位律师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莫焕晶,莫焕晶同意该两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18年1月5日下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兵前来我院,通过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提交了被告人莫焕晶之父莫某某签名的代为委托辩护材料。鉴于莫焕晶先前已明确表示接受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为依法充分保障其获得辩护的权利,我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之规定,听取莫焕晶本人意见后依法处理。
2018年1月8日
关于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情况
12月21日9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开始后,审判长依法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审判长依法告知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随后,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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