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三富”仰融在美国状告辽宁省政府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2:52 国际先驱导报 | |||||
中国富豪们先后出事,部分民营企业家的财富“原罪”已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8月7日,作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长仰融在美国华盛顿状告辽宁省 仰融案:中国“不应诉肯定吃亏” 专访中国国际法学会著名学者卢松 【作者】本报记者 范跃龙 对于仰融案件未来可能的发展情况,卢松教授认为,这起跨国诉讼过程至少要持续一两年,辽宁省政府几乎无法摆脱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为了维护中方利益,中国政府必须应诉 仰融在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此案在当地时间8月7日一经受理便在海内外引起了巨大反响。香港《亚洲周刊》对此评论说,辽宁省政府陷于两难:应诉则开了先例,不应诉则面临缺席审判乃至海外财产被美国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 那么,这个据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地方政府首次成为外国法院被告的案件究竟会走向何方?就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记者专访了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卢松。对于此案的诉讼程序,卢松教授的首先判断是,中方几乎无法摆脱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而且中方应诉并不可怕,拒绝回应显然不是上策。 中国政府应诉已有先例 在采访刚刚开始,卢松教授马上就美国法院传票“经外交途径送达我国”的说法作出了纠正。他说,此次诉讼案的司法文书不会如人们想像的那样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中方,因为根据中美两国都已签署的《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美国法院文书应当通过荷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的机构送达中国。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发生的一些中国政府作为被告的国际诉讼案的情况不同,如今的国际法框架和环境都有了很大进步。跨国诉讼程序正在力图摆脱国际政治与外交政策的左右,朝着更加注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治水平改善。这对于参与国际司法协助进程的各国都是平等和有益的。 这次“仰融案”的被告是中国省级政府,因此稍有国际法阅历的人往往会联想起上世纪80年代的“湖广债权案”,也有人认为两个案例有相通之处。“湖广债权案”以新中国中央政府为被告,原告是满清政府债券的美国持有人。卢松教授说,当时中美两国立场强烈矛盾,而且互不妥协,以致美国阿拉巴马州法院缺席判决中国政府败诉,后来中国政府委托美国律师到美国联邦地区出庭,作为“特别应诉”主张国家主权的管辖权豁免。 与旧案例不可同日而语 卢松教授指出,两个案件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因为“湖广债权案”的最后解决有赖于一个技术环节——1976年才颁行的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对于以前的案情没有溯及力,这是中美都认可的。双方对立虽然始终没有和解,但美国国务卿借此对联邦法院施压,促使其撤消了判决。 但是,21世纪初发生的“仰融案”,争议案情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卢松教授认为“湖广债权案”的解决方式在当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他对记者说,辽宁省政府在“仰融案”中作为被告主张管辖豁免是不会被美国法院接受的。对于以他国政府为被告的诉讼,“国际法上的规定很少,除了欧盟以外,各国间没有普遍参与和接受公约,而海牙私法会议近年正致力于起草这样的公约,但毕竟还没有成型”。因此卢松教授说,各国法院实际上完全有权对它们认为必要的民商事诉讼行使管辖。 中国不应诉绝非上策 基于一国司法权,对于外国主权豁免的争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停止过。可是主张绝对豁免的声音越来越不合时宜了。卢松教授认为,自1976年美国颁行《外国主权豁免法》后,大批国家纷纷仿效,主张有限豁免的势力越来越强。据此,一国政府从事的商业行为便不享有豁免权。“其实中国政府对此也持灵活态度,争取使国际诉讼便于维护国家利益。” 所以,辽宁省政府若要求“特别应诉”而不被视为放弃豁免权,美国法官不可能接受,他们要依国内联邦法律行事。但坚决不应诉也并非是解决问题的上策。 卢松教授主张,中方“必须要应诉,不应诉的结果肯定不利”。不应诉意味着中美双方在司法途径上的根本对立,其结果并不是建设性的。虽然美国联邦法官受“先例应当遵循”的判例法原则支配,决意受理此案,但中方在诉讼程序上“仍有文章可做”。虽然无法看到具体的法律文件,不便发表有关案件实体的看法,但卢松教授说,诸如“产权问题涉及国有资产和中央部门,辽宁地方政府是否适合作为本案被告”以及“审理上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等都可以作为异议的理由。 “美国80%民事诉讼会和解” 仰融虽然是被中国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但其就民事权利提起诉讼的权利还存在,美国联邦法院受理案件也有章可循。然而,卢松教授认为,在这起跨国诉讼中,仰融既然把战线拉得这么长,很可能会在程序上出现某种漏洞。如此看来此案交锋的战场还是很广阔的,对于中方来说前景未必悲观。 可是中方应诉面临的困难不容小觑,卢松教授指出,美国法院“证据发掘”制度可能令法官列出一系列中方有关主管人员的名单,让他们远赴美国出庭作证,而且漫长的诉讼过程至少要持续一两年。 根据自己曾在英国及美国参与实际诉讼的经验,卢松教授建议中方一定要聘请美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同时需要有才干的中国律师做大量必要的沟通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把握并利用美国诉讼规则,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可以充分维护中方利益,传达中方意图。 卢松教授说:“我体会到,在美国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有80%最后都会和解,这几乎是联邦法官的惯用做法。联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巨大,其裁判倾向和结果与法官个人教育背景、性格和学术底蕴都有很大关系。他们判决的胆量之大可能是中国人想像不到的。”因此,善用应诉手段说服法官尤为关键。 最后卢松教授说,假如中方败诉还不一定就会全输。管辖豁免的放弃,不等于强制执行豁免的放弃,何况对于可执行财产的范围会引发技术性问题:被执行的是“新华晨”的财产,还是辽宁省政府甚或中国政府财产?而且,很多案件在执行阶段还是可以达成和解的。总之“应诉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此类事件未来还会发生,中国政府和法律界应当不断学习诉讼技巧,依国际通行惯例解决类似难题。 声明:《国际先驱导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