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规定航空公司要为延误承担绝对责任遭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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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12:01 中国民航报 | |||||||||
本报讯 记者杨珍红报道: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延误,航空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责任。7月14日,针对欧盟关于被拒登机和航班取消、延误赔偿的相关规定的有效性,英国最高法院决定向欧洲法院提出质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航空公司对此表示欢迎。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2月17日发布了欧盟261/2004法规,专门对航班延误、航班取消和被拒绝登机情况下,航空公司对旅客的补偿标准做出了规定,该法规将于20
2004年4月21日,国际航协代表航空公司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261/2004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国际航协的观点得到其他航空组织和英国交通部的共鸣。由于国际航协不能直接挑战欧洲法院,因此只能依照程序,要求英国最高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案件。英国最高法院此次共向欧洲法院提出8个问题。 国际航协总干事、CEO乔瓦尼·毕斯那尼表示航空公司承认在可控范围内进行赔偿的必要性。但欧盟的规定力图让航空公司对恶劣天气、空管延误等超出可控范围之外的延误负责任。这一规定是管理者缺乏远见和对航空业不了解的产物。从一开始,这就是不负责任的。今天,我们终于听到了理性之声,一家法院已经认可了有关这一规定不理性的看法,相信欧洲法院终将很快回归同一观点。 相关专题:聚焦航班延误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