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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至今日,我们对法官理性的局限和现实的困境有了更加深刻地体验和认识。“递条子”、“打招呼”让法官两面为难,公正形象大打折扣;错案追究制尽管受到学界几乎一致的质疑和批判,但仍是悬在法官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力斯之剑......很多现实问题让法官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越来越大。或许是为了弥补法官的理性,拯救法官于“水火”,或许是因为公正和效率成为司法审判的世纪主题,备受争议的“电脑量刑”出现在了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法官只要将犯罪情节输入该系统,系统就能自动计算出该罪犯的刑期。该消息迅速在媒体和网络上引起广泛争议,支持和质疑的声音都不绝于耳。[全文][评论]
电脑量刑全过程
    案例: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面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1、以上事实经庭审查明后,进入量刑环节。
    2、启动软件,选择了故意伤害罪,输入“致一人轻伤”,电脑显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输入“十级伤残”,出现“增加刑期3个月”,据此确定“基准刑”为9个月徒刑。
    3、选择“在传讯前自首”和“主动全部赔偿”“浮动刑”情节,电脑显示各“减基准刑20%”,减去“基准刑”为3.6个月。
    4、“基准刑”减掉“浮动刑”,得出“量化刑”为5.4个月,根据量刑细则规定的四舍五入原则,最后得出此案“量化刑”:5个月拘役。
    5、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还有余地,考虑到被告用刀伤人,性质较恶劣,最终裁判“宣告刑”为6个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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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的前身今世
    我国刑法对刑期只有一个年度范围,法官在具体量刑时往往依据犯罪情节的危害程度,在范围内自主调节。这样就容易导致量刑失衡现象,出现同案不同判后果。“量刑有偏差,群众意见大。”山东淄博淄川区法院刑庭庭长王红梅认为,量刑偏差的根子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因此关键是“如何来规范这个自由裁量权”。于是,她提出一个规范量刑的想法,并成立了规范量刑课题组。在翻阅大量的法律法规,研究上万起典型案例,26名小组成员讨论了无数次,也争论了无数次,还最终于2004年1月形成一份《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发出第一套雏形的规范化量刑系统软件,开始在该院试用。[详细内容]
电脑量刑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适当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定区域内统一了判决的标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二是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电脑量刑的规范性程序设计,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为法官独立审判、公正审判提供一种程序上的借口。[详细内容]
  尽管不少媒体仍在讨论软件量刑如同历史上把选拔官员的权力交给竹签的“掣签法”一样糟糕,但软件量刑却得到了不少专家与法官的支持。软件量刑能引发公众无尽的想象:当每一个公民的电脑里都装了一套自动量刑的软件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透明度将大大提高——每个人都可以坐在书桌前,敲几下键盘得出判决结果,有人认为,司法腐败由此可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详细内容]
缺陷:传统量刑先天不足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廷光是最早进行规范化量刑研究的学者。他接受采访时举例分析“估堆”量刑的缺陷:有的法官认为,只要案件定性不错,在量刑上多判几年,少判几年都无所谓,谁能拿秤来称?我们到市场去买白菜萝卜都要用秤来称,为什么在事关生杀予夺的重大问题上,却可以采用“估堆”的方式去解决?“估堆”量刑,是否“估”得正确,需要有一个公正、客观的标准。这就是科学量刑的“计算方法”,如无此前提“估堆”量刑即便估准了,那也是一种偶然性。[详细内容]
效率:以前要一周,现在几分钟
  量刑程序是“量刑软件”的主要内容,此外软件还附带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案例查询等功能。袁涛说,以往回忆类似案件量刑情况就需要一下午,现在可以直接在电脑上查询,而且计算刑期也在电脑上完成,提高了效率,“以前量刑一般需要一周,现在只用几分钟”。[详细内容]
挑战:阳光量刑防犯审判诟病
  “电脑量刑”是科技的进步,也是科技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电脑量刑时,不带任何观点、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严格依法量刑,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刑”的诟病。[详细内容]
声音:量刑软件仅起辅助作用
  不是完全靠电脑量刑,而是“规范化”量刑。在实际量刑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是软件背后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刑庭庭长进一步解释说,该软件系统只是一种计算刑期的辅助工具,仅起到量化参考的作用,法官才是量刑的真正主体。王红梅打了个比方,“电脑量刑”只不过是根据《细则》计算刑期的一个“计算器”。[详细内容]
法学专家:掀起一场革命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认为,电脑法律顾问的问世将打破法官、律师对法律知识的垄断,正如网络的出现打破了少数人对信息的垄断一样,使法律真正变为多数人手中的武器。“毋庸置疑的是,能够执行复杂计划和法律推理的计算机系统肯定是未来几十年法律实践的一场革命。”[详细内容]
有利司法公正可规避司法腐败
  “电脑量刑”是一种科技创新,在司法实践中注入科技含量,有利于司法公正。电脑是“复杂而简单的智慧”,量刑时不会受任何主观干扰,案件的信息一旦输入电脑,便不会出现变“打官司”为“打关系”的结果,保证严格依法量刑,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刑”的诟病。[详细内容]
电脑量刑是值得借鉴的有益探索
  以量刑偏差、量刑不公等问题为代表的法官理性局限和现实困境,已经引发了理论界的思索和实务界的探索,我们期待在法治的框架内,类似“电脑量刑”、“先例判决”这样的探索更多一些,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的公正性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详细内容]
刑法硕士:无法律依据
  西政刑法硕士叶瑞:按现行的诉讼法,裁判权只能由法官行使,电脑无权裁判,因此无论是电脑直接确定刑期,还是电脑软件参与合议庭的“合议”,均无法律上的依据。从法理上讲,裁判权属于公权力,公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若没有法律授权就无“权”,所以“电脑量刑”缺乏法律依据。[详细内容]
技术谎言不可能保证司法公正
  因为司法的不独立和不公正所以我们很多人对这样一套软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和期许,但我想这些初衷美好的想法只是一个泡影和乌托邦。有人支持电脑量刑,认为可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避免同样案件由不同法官审出“不同结果”的弊病。笔者不说依靠技术进步的电脑量刑是司法的退步,但至少把司法公正的希望寄托在技术身上的极端想法是有问题的。[详细内容]
想腐败,电脑量刑也挡不住
  电脑量刑的软件是人设计的,具体的操作也是由人进行的,如果真要有司法腐败,电脑量刑也是奈何不了的,电脑只是根据输入的实情进行判决,如果输入的实情有误,当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监督不了人,无论是电脑量刑还是法官量刑,其结果必然是如出一辙。[详细内容]
  电脑量刑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虽然存在其不可弥补的缺陷,但到目前为止,似乎也没有引发什么不可收拾局面。作为一种探索、尝试,电脑量刑也没有试图取代法官,可以肯定的是,不论是今天还是将来,电脑技术在我们的生活中永远都是助手,这一点在电脑量刑上也概莫能外。对于抑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问题,我们应更多地希望司法部门切实做到公平公正。[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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