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5年内垮桥37座,回应均回避质量问题

哈尔滨大桥垮塌事故原因称超载

2012年8月24日5时30分左右,通车不到1年的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发生断裂,致使4辆大货车坠桥。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19日下午,哈尔滨市发布“8·24”三环群力高架桥鸿福路段上行匝道倾覆事故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称,此次事故性质为由于车辆严重超载而导致匝道倾覆、车辆翻落地面,造成人员伤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详细]

报告对桥梁设计合理与否无回应

尽管,哈尔滨方面称,受检的盖梁芯样混凝土强度和盖梁主筋直径、屈服强度等技术指标符合要求。这表明,垮塌桥梁不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不是“豆腐渣工程”。

可是,对于舆论此前质疑的桥梁设计是否存在问题,哈尔滨方面并没明确回应。众所周知,工程建得再结实,如果桥梁本身存在设计缺憾,那么仍然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详细]

5年37起塌桥事故,回应回避质量问题,仅7起问责

根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07年算起,5年来,全国共有37座桥梁垮塌,其中13座在建桥梁发生事故,共致使182人丧生,177人受伤。 平均不到两个月就会有一起事故发生,平均每年有7.4座“夺命桥”,并且桥梁事故数量逐年增长。

然而,在上述37起垮塌事故中,可查被问责的仅有7起,问责率仅为18.9%。关于这些事故的调查报告、桥梁质量调查报告也鲜有公诸于众,多以车辆超载、洪水暴雨、年久失修、日常管护不到位做解释,尽量回避桥梁质量问题。[详细]

塌桥真的没有质量问题?

调查过程、数据等应向民众公开

哈尔滨塌桥的调查结果公布后,大部分的公众都是抱着质疑的态度。公众“不相信”,最重要的一点是,整个事故调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一是时间。事故发生后不久,当地政府和专家组就匆忙宣布初步调查结果为“超载”,8月27日,大桥监理方称事故结果将在两天内公布。这说明事故调查过程并不复杂,而如果确定为“超载”,官方显然也没有理由拖延。但现在已经过去了将近一个月,结果才姗姗来迟。二是调查的透明度。整个事故调查事实上都处于一种秘而不宣的状态,究竟怎么调查的,调查组和专家组成员姓甚名谁,公众一概不知。考虑到调查组是市政府成立的,由当地安监、交警、建委等部门人员组成,而专家组成员也是当地政府从全国请来的,说白了就是自己调查自己,既无压力也无监督。这种“密室”中的调查,公众很难不去联想,这其中究竟有没有利益上的勾连,有没有权力公关的可能性。

在上述37起垮塌事故中,事故的调查报告、桥梁质量调查报告都鲜有公诸于众。即便是无质量问题,公众也有对调查过程和相关数据的知情权。民众以舆论的方式提出知情要求,政府需要作出回应。最忌讳的是自以为是,自说自话,这样的互动不但没有办法形成建设性意见,反而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后果。

工程无质量问题不代表官员可以不担责

如果说这37座桥梁全是年久失修,老掉牙的桥梁也就罢了,可事实上在这些桥梁当中,有很多是新建起来才投入使用不久的。新建不久的桥梁就能在外界的冲击下倒塌了,这怎么不让我们公众质疑,这桥梁是如何兴建的,当初的建筑部门是如何负责施工的,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又是如何监督呢?出现这样的事件,到底是外界不可抗力的原因还是桥梁质量的问题呢?

退一步说,即便不是因为质量问题,那么为什么哈尔滨的阳明滩大桥将原工程设计的混凝土结构改成钢混结构?在施工中违章作假,让桥梁如何能经受得起外界的突然冲击呢?很多桥梁垮塌是由于车辆超载违章造成的,为什么这些车辆出行时我们交通管理部门就没看到吗?车辆每天都在桥上通过,为什么不重视桥梁的日常护理,如果真是年久失修,又为什么让车辆通过一座危桥?出现这样的情况,责任应该找谁呢?

这样多的桥梁垮掉了,追究事件责任的仅有7起,这很难让群众信服的,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事情官员还是回避了自己的责任,不想对事件深究,而不深究的结果是,桥梁倒塌的危机还会出现,桥梁倒塌的现象也会上演。不敢正视问题的存在,如何让群众信服官方对出现事件的做出的任何解释呢?

问责何以寥寥

官官相护,监管力度不够

我们希望事事有人承担责任,但是问责总是不如人意,大打折扣。在现行体制下,官官相护,大家相互放一马,可能明天你那也会有事。在官方给予的通报中,刻意回避桥梁质量问题,往往含有“隐形因素”,或许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或许是在为官员“护短”,难以使公众信服。

官官相护,根本原因在于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民主政治发展受限、媒体监督权受限。对于重大事故的问责,现在主要还是靠领导的重视,监督机关和媒体报道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层层转包,“临时工”承担责任

且看桥梁建设从施工到验收的过程。据专家介绍,中标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分包者再进行转包。通过层层转包,到了最底层的包工头手里,超低的报酬,会直接导致施工质量降低。工程监理应依法对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管,但是,我国目前监理总体素质较差,临时聘用无资质监理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而质检验收,非重大桥梁不会做荷载试验,一般只是做外观试验,验收在一定程度上趋于形式。

我国的《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工程转包、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等,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只要执法者严格监管,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避免;只要依法追责,在事故处理上,政府就用不着遮遮掩掩。

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质量事故发生后,往往把追责重点对准具体施工方,而经过层层转包,包工头查找起来几成难题。于是,就出现了追溯难、问责少,对舆论监督,政府用沉默回应,以期通过冷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的失衡

在现实生活中,包括一些造成重大伤亡的桥梁坍塌事故在内,责任追究往往以建设、施工、监理等公司承担罚款和直接责任人被处以最高不过10年的有期徒刑告一段落。而实际上对涉嫌渎职犯罪的官员依法提起公诉的并不多见。由于工程建设行业中大部分工程承包单位的国有性质,使得涉事故公司因事故而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更是少之又少。以哈尔滨阳明滩大桥为例,发生事故的匝道工程设计单位为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施工单位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黑龙江百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中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均有发生事故的“前科”。

追责大板的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以及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的失衡,成为桥梁事故屡发不止的潜在原因。探索如何保证公共设施质量安全,不妨先从“依法追责”开始。

“桥脆脆”们的出现,丢失的是公众对于公共安全的信息。遮遮掩掩的调查报告和为数寥寥事后追责,则丢失的是执政的公信力。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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