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溯源:10多年前,村民赵振晌和赵作海打架后,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是赵振晌,柘城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审讯。

·判决:赵作海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

·现状:“被害人”赵振晌现身,赵作海将无罪释放。河南省高院将追究赵作海被错判案审判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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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2005年4月13日,佘祥林被无罪释放。[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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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冤案背后:从佘祥林到赵作海

  赵作海案乎是五年前的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一样地无辜被当作了“杀人犯”,一样是“死者”复活而洗了冤屈。这不禁让我们担心,还有多少无辜者要被制造成“杀人犯”进入监狱,又有多少囚犯在监狱中翘首以待“死者”复活、真凶出现?

拷问之一逼供:谁能保证悲剧不会重演?

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们更关心接下来的责任问责能否从根上切断“刑讯逼供”的发生,如果没有严苛的问责横扫“刑讯逼供”魑魅,谁能保证悲剧不会重演?
   要问责的不仅仅是直接“刑讯逼供”者,同时也应该问责那些为了追求破案政绩给那些执法人员施加压力者。[详细]

拷问之三问责:谁造成了“留有余地”的判决?

如此明显的错案,一审、二审法官居然能都以死缓定案,追究其责任并不为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案判决结果是由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更上一级党政机关所定,也绝不能单让承办法官“背黑锅”。其实,在赵作海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情况下,死缓结果本身就说明,法官对凶案是否确系赵作海本人所为,内心也无法形成确信,只是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了被行内戏称为“留有余地”的判决。[详细]

拷问之二制度:“错案追究”就够了吗?

追究责任当然也是必须的。但“颇具中国特色”的“错案追究”制度,作为目前尚不完善的司法制度的一种缓冲和补救,却是临时的、权宜性质的不得已做法。在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尽力建立一套理性的司法体制和定罪机制,保证司法独立,以减少错案以防止错案。[详细]

拷问之四救济途径:“亡者归来”奇迹又能有几人?

我们必须为疏漏提供解决的机制和救济的途径。至少是在理论上,并不缺乏这样的设计,比如上诉比如申诉。然而,与佘祥林在狱中不停地写申诉材料相反,农民赵作海甚至在一审之后没有上诉,在狱中也没有申诉。我们无从推想,一个冤屈至此的农民为何要选择沉默忍受。他的命运的转机,真是需要感谢奇迹。然而,能够等来这种“亡者归来”奇迹的人,又有几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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