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一个镇子上的汇丰银行ATM机发生故障,取款时会吐出双倍金额。很多人赶来占这个便宜,最终200多人取走现金。银行表示:错在自己,顾客不必为银行工作失误负责,不用归还多余的钱。[详细]
这个新闻之成为舆论热点,是因为它和2007年轰动一时的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形成鲜明对比。当年,许霆发现ATM机出现故障之后反复套现17万元后逃亡。他先是被判无期徒刑,之后改判为5年徒刑。两相对比,英国ATM错吐双倍现金,银行表示不必归还的故事着实让很多网友艳羡,进而“吐槽”国内银行的锱铢必较。
其实,在外国,并非所有恶意利用ATM机故障取款的顾客,都能全身而退,因此被判刑的也不少。
2002年,英国一家银行ATM机故障,朱伯特一家人取走了13.441万英镑。最终,朱伯特一家人被判一年左右的监禁。2009年英国投行的白领Joanne Jones和她的丈夫,利用ATM机的故障,在3个月里取现300次,共非法占有银行6.1万英镑。最终,两人被判处9个月缓刑,250小时的无偿社会服务。在美国,因为银行失误,一对夫妇账户上凭空多出17.5万美元存款,两人“笑纳”了这笔意外之财并避走他乡,但最终被法院裁定包括偷窃在内的多项罪名成立,双双被判入监。[详细]
看到这则新闻,自然想到“许霆案”。同样的原因,都是ATM机出错,拿走了本属于银行的钱,但结局截然不同。许霆因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案”发生之后,该不该还钱,我国社会是没有争议的,只是究竟该定性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定性为刑法上的“侵占”或者“盗窃”,至今仍存争议。
“许霆案”并不是我们拿英国ATM机出错“不还钱”说事的理由,因为法治社会讨论法制问题,应该在特定的法治语境下进行。在英国这次的ATM机出错“不还钱”的新闻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只是表示“不用归还多余的钱”,并不意味着英国居民拥有多取出来的钱就是理所当然。因为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在公共场所的ATM机上取钱,不属于秘密进行,不构成盗窃罪;银行也承认了自己工作失误,顾客多取钱占为己有是在对方过错之后,所以也不构成侵占罪,而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
不当得利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专门的不当得利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基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理论,规定不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不当得利,都应该返还;而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将契约作为一切物权的基础。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不当得利制度,只是在具体的判例中吸收了“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原则,默认了利益受损方的“申请返还权”,但如果闹上法庭,还要区分复杂的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
英国警方表示,如果顾客在取现时已经发现ATM机发生故障并且继续取钱的话,那么银行方面可能会以欺诈罪追究顾客责任。这说明,只要顾客存在主观故意,即使在英国,也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但英国银行为何没有告顾客欺诈,甚至连钱也不要了呢?英国银行由于自己出错导致ATM机出错,加上当日有两百多名顾客取钱,诉讼成本也会很大,因此银行只是权衡现实放弃了“申请返还权”罢了。如果顾客一口咬定自己什么都不知道,银行哪怕上告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铩羽而归。因此,拿英国ATM机出错“不还钱”来说中国需要还钱、甚至被判刑,没有丝毫的积极意义。[详细]
尽管银行方面大度地表态,不再要求趁乱取钱者归还多提的现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取钱行为就是正确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贪恋财货是世俗社会的常态,但不能不择手段地攫取金钱。不管是几年前也是祸起ATM机故障、轰动中国的许霆案,还是英国小镇上这次手拿银行卡蜂拥而来的“哄抢”事件,都把人性中自私、贪婪、规则意识淡漠的一面凸显了出来。他们不算是大奸大恶,但却抵挡不住不劳而获的诱惑,并且抱着一种“机器有恙,祸不及我”的侥幸,或者“法不责众,其奈我何”的心理,在一种“赶集”般的集体氛围中,做出了不道德之事。
在人的道德修为境界中,比较高的一层是“不欺暗室”,就是在没有人看见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慎独,自觉遵守道德律。比这低一层的是“外惭清议”,就是说在公共空间内,因为害怕别人看见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而有所议论,所以能克己持德。“哄抢”ATM机的这些英国人,跟我们在新闻中曾经看到的那些在公路上哄抢遗洒货物的村民没什么两样,他们都被物欲所驱使,在彼此的攀比和调侃中丧失了耻感,这是殊为可叹,必须谴责的。
警察赶到现场之后迅速关闭了这台ATM机,表示如果顾客取现时已发现ATM机发生故障而继续取钱的话,银行方面可以以欺诈罪追究顾客责任。如果说第一个取错钱的人还可以用“无心之失”来辩解,那些闻讯赶来的“用五六张卡取钱的”人,其主观上的恶意是无论如何不能洗脱的。故障机仍会留下取款记录,如果不是银行“大度”,多拿的钱怎能安然落袋?他们的行为本质上有很大风险:轻则自损信用等级,名声扫地,重则受到法律的制裁。[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