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件频发?

2006年10月,永州发生“11岁幼女被逼卖淫”事件,唐慧的女儿乐乐(化名)在三个月内被逼卖淫100余次,残害她的100多人均未被追究刑责,其中包括唐慧检举的两名警察。 [详细]

2008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最终,该5名公职人员被判处7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详细]

2008年,四川省某国税局局长卢玉敏花六千元与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最初被警方定性为属于不知道对方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只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结论一出,舆论强烈质疑,经过不公开审理后,该案最终被法院裁定为强奸案。[详细]

2011年,陕西省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后被警方定性为“嫖宿幼女”案,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为7年,最低的为5年。[详细]

近年来,性侵幼女案屡发,其中不少犯罪者都是公职人员。

但回顾案件判决,涉案公职人员多以“嫖宿幼女”罪名处理,判罚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少有重刑判决,这挑战着公众的承受能力,也说明法律对于官员日常所犯下的错判决的过于宽松,犯罪成本过低,是导致国家公职人员屡屡性侵幼女的重要原因。

反观普通人,性侵未成年少女往往以强奸罪论处,近日还曝出17岁男孩和13岁女朋友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罪获刑7年的新闻。[详细]

但为何涉及到公职人员,便少有被判强奸罪的案例呢?

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公职人员更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资源和人脉关系,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另外,公职人员也更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钻一钻司法不独立的空子,利用“嫖宿幼女罪”的法律漏洞降低犯罪成本。如果这样一个命题能够成立,则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力约束,仍然是当务之急。[详细]

事实上,身为公职人员,身份不同于普通群众,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对公职人员的自律和道德规范约束,更应严格于普通公民。他们若有不良行为,影响整个社会道德的滑坡,己都不正,谈何正人?一旦出事,理应重典!

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少女案屡发,受损的不止是政府官员的公众形象,更导致社会公众信心丧失,最终政府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为何“嫖宿幼女”罪反成犯罪分子免死金牌?

在层出不穷的性侵幼女案背后,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从来没有停止过。

幼女不断被伤害,且实施的主体多有公职人员,这其间有给予财物的诱骗,有基于权力寻租的强迫,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都足以说明使未成年人的权利无以获得保障。而这其间首当其冲的,便是对“嫖宿幼女罪”合理性的拷问。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作为单行的刑法,其与强奸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在量刑上也是泾渭分明差距明显。嫖宿幼女罪处5年 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说,正是“嫖宿幼女罪”立法, 给强奸幼女的行为开了“法律天窗”,从而使犯罪者很容易利用这个漏洞为自己“漂白”,最终逍遥法外。

判断立法的善和优,要看其是否对弱势者尽到最大的保护,而对行恶者给予最严的惩罚。很显然,在保护与惩处两者之间,“嫖宿幼女立法”都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由此导致作恶冲动未能被遏制,而未成年人的权利未受到保护。从诸多案例来看,无论是从立法的善意,还是避免执法误解和司法矛盾,废止“嫖宿幼女立法”已成当务之急。殊不知,若法制不彰,则法治就很难真正得到实现,惩治犯罪,保护权利也会沦为空谈。[详细]

废止“嫖宿幼女罪”已成当务之急!

为何父母不知孩子有“干爹”?

随着小学生开房事件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事实真相暴露出来,让人深思。

据媒体报道,六名小学生之一吴某,早在事发前就曾认涉事公职人员冯某为“干爹”。

吴某的妈妈许女士告诉记者,“经历这一件事情之后,我们家长才知道她在外面认识有这么一位干爹。”许女士说,她女儿吴某认识冯某某或有半年之久,早在去年11月份,冯某就帮吴某和另外三名同学在一酒店开房休息过。”

这几日,许女士一直在后悔中度过。“女儿一直不听话,学习成绩不好,常常打骂她,也许是我这种粗暴的教育方式让她反感我吧。”许女士说,她女儿 经常是放学后,很晚才回家,每次吴某某都说是在学校玩。最近发现女儿吴某某有一个智能手机,“她先是告诉我们说是自己攒钱买的,现在才说是冯小松送给她 的。”[详细]

女儿在外认了干爹,家长居然毫不知情,女儿增添了来历不明的财物,家长居然毫不疑心,这难道不意味着在家庭教育这一块,监护人早已失责么?

事实上,在我国,对孩子的监护不力是性侵儿童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广东省检察院2012年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至2011年三年内,广东省性侵害未成年少女的案件高达1708件,占总案件数的75.34%。

调研人员指出,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原因,既有个体因素,也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因素。从家庭因素来看,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女童因没有得到家庭的庇护和教育而易遭侵害。[详细]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监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怎么管孩子似乎只是家长的私事,由于缺少对责任追究环节的相关规定,监护制度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的利益受到社会的极大重视,也设立了专门为儿童权益奔走的机构。比如,美国密歇根州儿童保护法里对儿童伤害的规定中, 除了虐待儿童外,“忽略儿童”亦是重要内容。如果父母达不到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环境的要求,甚至会被剥夺监护权。

虽然中西文化存在差异,可能许多人会觉得这样的规定不太近人情,但毫无疑问,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更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详细]

为何小学生敢和成年异性独处一室?

中小学防性侵教育的缺失,让学生在性侵面前几乎处于不设防的状态。

对于许多孩子尤其是偏远农村的孩子而言,他们并不知道,不让别人随意触摸他们身体的隐私部分,对他来说至关重要。他们也不知道,在哪些环境下有 遭性侵的危险,以及成人接触孩子的身体,哪些情况下正常,哪些不正常。他们更不知道,当某人不正常触摸和暴力侵犯后,无论如何,一定要告诉家长或可信的 人。

许多学校和家长有一种偏见,认为防性侵教育很“危险”,担心教育会变成教唆,教育部门对此往往也毫不关心,所以这一教育始终难以普及。反观国 外,学校防性侵教育早已实现了系统化,在美国,专门有学校性教育“性侵害、性攻击、性暴力和性骚扰”课程讲授大纲,分别对学前儿童、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 级、初中、高中,设置了不同的课程。

对于孩子遭性侵犯,无论事后怎么惩处犯案者,都无法消弭孩子心中刻骨铭心的创痛,所以根本的办法在于预防,一方面严把教师“入口”,改进校园管 理,防止一些害群之马利用老师的威信和权力,把脏手伸向孩童,另一方面,普及和强化防性侵教育,让孩子学会规避伤害和自救,有效防御来自成人世界的荼毒。[详细]

为何酒店能轻易让未成年人入住?

据警方调查,6名小学生的年龄为11-14岁,其中有4名女生在万宁绿春园大酒店开了两间房,从监控视频中看到,校长陈某晚上进入其中一间房,早上却从另一间房出来。另外2名女生则在万宁长丰镇马坡大洲岛度假山庄居住了两夜,公职人员冯某的和她们一起住了一夜。

我们不禁要问,为何不到14岁的孩子,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竟可自由入住酒店旅馆?

2011年修订后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有律师指出,该办法实际上阻止不了未成年人进入酒店的房间。目前未成年人就能办身份证,有身份证就能办理入住。如果成年人登记开房,未成年人不作任 何登记,以访客身份进入酒店,滞留不出,也没有有效的办法控制。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但是没有进一步规定,如果私自留客住宿的法律后果。

法律人士呼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未来立法应当参考网吧、KTV的管理规定,加强未成年人进入酒店旅馆的管理。

可怕的不仅是恶行,更是恶行的惊人相似。近年来,我们已为类似的案件愤怒了太多次,但直至今日,仍然只能以谴责、追问的方式苦苦等待正义。而在这个漫长的等待中,又会增加多少无辜的孩子受难。救救孩子!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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