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奴隶的自由不是自由

2015年11月15日14:08  新闻专栏  作者:三剑客  
古代奴隶 古代奴隶

  文/羽戈

  有人问我:一个女人自愿裹小脚,怎么办?

  我气不打一处来,反击道:你怎么不问“一个男人自愿当太监,怎么办”?

  他笑道:如果你觉得男人当太监比女人裹小脚更有讨论价值,那也可以……

  他的问题,源自杨早先生的文章《女性自愿裹小脚怎么办》。杨早此文,主题是女权主义,其中引述一种观点,认为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自由处置权,外力无权干涉,缠足与纹身、隆胸、整容等,并无本质不同,理当受到同样尊重。借此,杨早追索至他的论题:

  “由身体处置权,可以扩大到个人对生活的自由选择。如果某些女性自愿选择依附男性生活,放弃独立求得安稳,她们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尊重?如果她们认可传统的妇女出嫁—生育—相夫教子的模式就意味着幸福,女权主义者有没有权利替她们代言?”

  我对女权主义一向敬而远之,这里且说裹小脚。它到底是不是一种自由权呢,古往今来有没有一种说法叫“裹小脚的自由”?恕我孤陋,所见裹小脚的辩护词,从无自由的踪迹,大都高举美感之名,当然这是一种奇异的审美,呈现了男权社会对女性肉身与精神的双重压迫,非但无关自由,反而构成了对自由的反动与摧残。

  再说当太监。其事理与裹小脚一样,论起对自由的败坏,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太监被视为奴性的代言人,与自由简直不共戴天、势难两立。我想起一个著名段子。话说清朝末年,法国使臣罗杰斯对中国皇帝说:“贵国的太监制将健康人变成残疾人,很不人道。”还没等皇帝答话,侍立一旁的的贴身太监姚郧抢嘴道:“这是陛下的恩典,奴才心甘情愿!你怎可诋毁我大清国律,干涉我大清内政?”有人曾费心考证,查询从1844年到1912年法国驻华使节名单,确认并无罗杰斯其人。其实从太监的答语,便可知这是今人的戏说,“以今度之,想当然耳”。不过这则戏说,相当合理,对太监形象的刻画惟妙惟肖,对太监心理的洞察深切入骨。有句老话“皇帝不急太监急”,恰可作为段子的注脚。

  太监与自由的关系,最具说服力。可以想见,哪个男人,甘愿被去势,割去性功能,进宫当太监呢?诚然有“挥刀自宫”之说,不过这自宫之“自”,只能解释为自己动手,而非自由。自宫背后,往往埋藏了迫不得已的苦衷。譬如魏忠贤,《明史》说他“少无赖,与群恶少博,不胜,为所苦,恚而自宫,变姓名曰李进忠”;李莲英则是因生计无着而自宫。在此,你能说魏忠贤、李莲英享有当太监的自由么?他们的确可以不当太监,只是其他出路,也许更糟,所有选项,都在人性之下,因此这不能称之为自由选择,“当太监的自由”更属虚妄。

  倘把太监换作奴隶,这一命题将更加分明。一个人有没有做奴隶的自由呢?鲁迅曾将中国古代分作两块,一是“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二是“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同理,在这两大时代之间,无论你怎么选择,都不是自由选择。

  所谓自由选择,起码要包含两点:做选择的意志与供选择的对象(有时还得加上进行选择的过程),都必须与自由契合,缺乏其一,自由便掺了水、瘸了腿。我们往往侧重前者而忽略后者,以至陷入自由的悖论,被迫去论证“做奴隶的自由是不是一种自由”这样的伪问题。

  关于前者,即自由意志,有必要补充一点。自由意志的要义是自由,前提则是独立。换言之,一个人若不独立,则无自由意志可言,譬如太监、奴隶,纵使你把自由的面包交到他们手上,怕也无从下口享用。所以,1946年10月10日,胡适出席在北大校长任上的第一个开学典礼,发表演说,提醒学生:学校可以给你们自由,却不能给你们独立,“……为什么我要你们独立,而不说自由呢?要知道自由是对外面的束缚而言,不受外面势力的限制与压迫,这一向是北大的精神。而独立是你们自己的事,不能独立,仍然是做奴隶。”按照我的总结,此即“欲求自由,先争独立”。

  关于后者,即选项与自由的关系,不是被漠视,就是被误解。最常见的情形,莫过于把裹小脚、当太监、做奴隶、下跪维权、接受极权主义等,都作为自由选择的客体,于是有了“裹小脚的自由”“当太监的自由”“做奴隶的自由”等似是而非、自相矛盾的说法。事实上,这些说法皆非自由,而是自虐。我们必须谨记,自由绝非无所不为、无所不包,而有其明确底线,这个底线,即在于自由所包容的事物,绝不能是自由的敌人;自由的反义词,绝不能作为自由选择的对象。

  自由有其底线,正如民主有其底线。意识不到底线的价值与重要性,不敢为捍卫底线而战斗到底,那么自由、民主必将沦丧,甚至对自由、民主的摧毁,竟发生在自由、民主的名义之下。这方面,魏玛民国的覆亡无疑是最悲情的案例。民主选举选出了大独裁者希特勒,可谓自由、民主敌友不分的最大反讽。罗尔斯显然从中汲取了教训。在哈佛大学的政治课上,有人问他:假如您的正义论遇到了希特勒,该怎么办呢?罗尔斯沉思半晌,答道:杀了他,我们才能讨论正义的建设。

  重申一下,裹小脚、当太监、做奴隶、下跪维权、接受极权主义等,纯属自虐,无关自由,不在自由选择的范畴之内。任何打破了自由的行为,都不得使用自由之名为其辩护。

  所幸,我活了这些年,见识过种种奇葩,像裹小脚、当太监,却不曾遭遇一例。它们大抵已经消失了。大抵。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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