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朱达志
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25日在上海共同召开境外非政府组织座谈会。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主持 座谈会并讲话。郭声琨承诺:“中国政府高度赞赏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欢迎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将进一步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服务管理工作,努力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新华社电文指出,这是中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问题的最新表态,也向外界释放出更加积极、开放和包容的信号。人们有理由相信,致力于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将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样开明的表态,出自中国负责公共安全的最高首长之口,着实令人欣慰。这些年来,境外非政府组织对中国的积极贡献有目共睹,而为了“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 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中国有关方面正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其草案二审稿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引、活动便利、税收优惠等,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有专家认为,该法的制定,体现了中国高度重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然而,美、英、德驻沪总领事却表达了对这部法律出台的忧虑。我认为,总领事们的忧虑并非全无道理。毕竟,中国的法治环境还有较大改进空间,人们的法治意识也有待于大幅提升。一部法律,制定得好是一回事,如何确保其不折不扣贯彻执行,难度才是最大的。高层领导的讲话让人欣慰,全国人大有关方面负责官员的承诺也说得很好,但如何真正做到“把管 理与服务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却不是一般的难。
这一方面表现在我们的执法环境上。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就是一个行政权力主导的社会,“活”的行政权往往凌驾于“死”的法律之上,让后者束之高阁甚至被消解于无形。再好的法律, 都有可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活学活用”,解释权归基层行政部门甚至个别行政官员。而基层官员的监管思维向来是根深蒂固的,他们在具体执法中的种种“走样”,并不完全缘于自私自利的寻租动因。这是相当可怕的。相信在中国的那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者,长期与地方政府打交道,体会颇深。
总领事们对该法的忧虑,也许并不完全是担心它可能会成为“恶法”;他们忧虑得更多的,恐怕还是基层官员会不会利用该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在华活动给予不当的限制。
另 一方面,也不要忘了“民意”的巨大影响。从晚清到现代,中国民间向来就具有某种程度和意识上的排外传统。他们中的一些人,总认为外国人来中国活动大多不怀好意。而就在该新闻页面之下,即便是被网站审查后放出来的那些积极正面的评论,也大多充斥着“严格监管”之类“提醒”,其基调跟郭声琨部长的表态很不合拍。
我不想“一分为二”地说什么“监管也有其必要性”。至少对那些非盈利、非政府的NGO组织(不管它们是来自境内还是境外)来 说,还是要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对它们的监督,还是要严格遵循法治精神,合法则保护,违法则追究。然“监管”二字,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监督”与“管理” 之合称,而是一种行政思维之下的管制手段。监管思维不除,是不利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正常活动的。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