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石川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案件当事人河北信超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制作、发布“国宝十绝——中国十大传世名画”的广告,利用知名艺人侯耀华等人员进行涉嫌虚假宣传,提升自身产品影响力。其行为误导消费者并进行虚假宣传。
这不是侯耀华第一次榜上有名。2009年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在“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点评曝光侯耀华,他“现身”的10则违法广告,称为违法代言的典型。据统计,这些违法广告涉及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
消息传出,坊间戏称侯耀华为“侯药华”,“中华第一猛男”。有网友挖苦道:很多年都没看到侯耀华在相声领域里有什么好作品,倒是在假药广告上频频露脸。还有网友称,侯耀华丢了老侯家的脸。究其因,侯宝林那可是真正的相声大师。
如今短短几年过去了,再上黑榜的侯耀华,不再代言药品虚假广告,而是代言名画虚假广告,称其为“侯药华”已不准确,更像是“侯耀画”。
所谓的“国宝十绝——中国十大传世名画”,属于不折不扣的虚假宣传,“由国际收藏家协会监制”、“限量发行”“中国梦文化惠民工程”已被证为虚构;所谓的“传世名画”,只是浙江某工艺品厂生产的丝绸制印刷品,把印刷品忽悠成传世名画不只是缺德。对此,该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方——河北信超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必须承担首要责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信息发布,侯耀华参与其中,难辞其咎。
也许该问:侯耀华代言虚假广告,究竟知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就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状告不良企业;如果知情,就无话可说,接受舆论批评和法律制裁。从电视广告看,侯耀华正襟危坐,煞有介事地介绍产品,可知这是侯耀华主动参与,为利所驱使。
画面中,侯耀华标注的身份是“著名表演艺术家”。既然是著名表演艺术家,是不是该德艺双馨,起码该有操守和底线吧?为何吃相如此难看,似乎钻进了钱眼?不知道侯老师是不是很缺钱,再缺钱也不该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吧。
代言虚假广告,不是缺不缺钱的事,而是违不违法的事。国家工商总局将侯耀华代言的虚假广告称为“违反《广告法》广告案例”,那么,侯耀华是不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你可以不尊重自己,不爱惜羽毛,为了代言费节操碎一地,但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尊重,广告法的尊严需尊重。
几年前,被点名后,侯耀华一开始很不爽,也不服气,接受采访时强硬反诘。比如当记者问:这些广告中有一种是高血压药品广告,您试用过吗?侯耀华:我没有心脏病,血压也不高,我更不可能使用这种药。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
当网友要求其道歉,侯耀华反问:“我要向谁道歉?如果要道歉,也是向因为这个事件受害的消费者道歉,而且道歉的不应该只是我一个。”
如此强悍,令人惊愕。不过,在多方压力下,侯耀华通过博客道了歉:“由于我当时确实不知相关的规定,也未能精确核实有关文书和内容,以及我们的疏忽等原因,对此深表遗憾和歉意,诚恳接受大家的批评。”道歉词犹在,如今又代言虚假广告,这次还是疏忽吗?还是不懂规定吗?如果道歉成了口水,成了脱壳工具,成了下一次虚假代言的转换之策,这样的道歉有何诚意?
道歉是必须的,但不能止于道歉。新广告法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侯耀华这样的明星“惯犯”,多有前科,法律难道拿其没办法?
如果虚假代言违法零成本,代言费照拿不误,就成了变相鼓励;如果被曝光了仍不愁生意,必然产生恶劣的导向效应,会有更多名人无节操地消费自己残存的名气。对于侯耀华们,简单谴责无济于事,依法惩处才是正道。
当然,不能只拿侯耀华们开刀,无论制作方还是播出机构,同样扮演了不光彩角色,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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